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7:37众所周知,刑事强制办法是指是公检法机关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纳的在必定的期限内约束或掠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办法。 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强制办法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拘捕。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相互联接的系统,构成一个有机的全体,可以适用刑事案件的各种不同状况及其改变,有针对性地采纳相应的强制办法,有效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可是,自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强制办法中的问题也不断露出出来,可以说很多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司法事情大多出自刑事强制办法环节, 在社会上已引起广泛的重视和巨大的反应。这些从不同方面反映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对强制办法缺少应有的法令监督。因而,本文拟从剖析施行强制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下手,结合对五种强制办法的修正,提出对刑事强制办法法令监督机制的反思与建构。
一、刑事强制办法
刑事强制办法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遍及承认的一项诉讼准则,可是因为前史传统、政治体制、法令观念、法令准则的不同,各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强制办法在品种、适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概念的表述不尽一致,其内在不同也很大。怎么界定强制办法,关系到下文笔者关于刑事强制办法监督机制的论说,因而,有必要先厘清强制办法的内在。
(一)刑事强制办法理论基础及比较法比照
从语义上看,“强制办法”是与“恣意办法”相对应的概念,可是何谓强制,何谓恣意,现在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不光在理论上缺少深化的评论,并且就区别强制办法与恣意办法的规范也没有达到清晰的一致。在德国,刑事强制办法的界定是与公民基本权力密切相关的,根据公民的基本权力不得恣意侵略的理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切或许掠夺或约束公民基本权力的行为都是强制办法。正如德国学者罗科信所指出的那样:“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办法均为对基本权力(即宪法权力)之侵略。它包括对以下几种基本权力的侵略:(1)对品格自由权的侵略,如拘提指令、拘捕、拘押、为勘验其心神状况所令入精神病院之处置、人身搜寻、照相、暂时性扣押驾照;(2)对生理不得侵略的权力之违犯,例如抽验血液、脑电波检验;(3)对财产权的侵略,如扣押;(4)对住所权的侵略,对住所、场所之搜寻;(5)对邮电通讯隐秘权的侵略;(6)对工作自由权的侵略,例如暂时的工作制止;(7)对信息自主权的侵略,例如设置网络缉拿、栅网追缉、数据比对、科学仪器之运用、布建隐秘侦察。” 从德国强制办法法令规则来看,在内容上,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是由三部分组成:对人的强制办法、对物的强制办法、对隐私权的强制办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强制处置(强制办法)乃国家机关追诉违法时,为保全被告或收集、保全依据之必要,而对受处置人施加的强制处置。强制处置是在公法上之定位,归于干涉公民受宪法所保证的基本权力的行为。 在日本,理论上区别二者的规范大致有三种,即“意思说”、“有形力说”、“权力损害说”三种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