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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会出现的一些补偿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3:10

(一)对“公共利益需求”短少清晰的界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办理法》的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施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能够看出,土地征收的条件有必要是为“公共利益”的需求,可是现行法令、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清晰规则,实践中建设项目繁复,“公共利益需求”的标准很难掌握,政府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极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将商业意图用地归入土地征收的规模,然后危害被征收土地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杰出
因为现在土地一级商场由国家独占,团体一切制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商场买卖,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团体土地一切权的一种方法,因而这种一切权的搬运是有偿的行政行为。我国《土地办理法》等法令法规尽管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则,但补偿标准不行科学合理,补偿方法单一,安顿职责不清晰,乃至使失地农人完全失掉生计的依托,导致农人对征地行为的不满,引发许多胶葛,乃至呈现政府贱价取得团体土地的一切权,再高价出让土地运用权的状况,导致严峻的过度征收及种种难以经过准则加以标准的违法糟蹋行为。
(三)土地征收程序短缺,导致土地征收权的乱用
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能够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则其决议计划的根据和过程,防止行政机关独断和乱用职权,确保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可是在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则过于简略,短少必要的监督机制,简单带来行政权力的众多。且因为土地征收费用低,许多土地被征收后搁置,形成许多土地资源的糟蹋,使乡村土地丢失严峻。
(四)土地征收透明度不高,简单引起矛盾激化
被征收土地者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被迫的下风位置,如补偿计划确实定是由政府核准并施行,难以防止暗箱操作行为的发作,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难以保证。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征收及补偿行政案件中,常常遭到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农人为了寻求救助的途径,往往采纳团体上访乃至更为极点的解决方法,成为社会的不稳定要素。
(五)土地收益分配和办理的问题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土地收益包含一切权和运用权收益,土地收益应该在失掉土地一切权及运用权的主体之间分配,即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个人之间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土地补偿费归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一切者一切。征用土地的安顿补助费有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求安顿的人员由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由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办理和运用;由其他单位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安顿单位;不需求一致安顿的,安顿补助费发放给被安顿人员个人或许征得被安顿人员赞同后用于付出被安顿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顿补助费运用状况的监督。”可是在实践中,有的县级和乡镇政府也参加到补偿收益的分配中,然后导致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个人得到的补偿削减。一起,土地补偿费及安顿补助费的运用、办理短少必要的束缚和监督,农人得不到妥善安顿的状况时有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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