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又再婚的构成重婚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5:49
婚姻也有可能是无效的,有些人在知道自己的婚姻是无效的后,就又再与其别人成婚,领成婚证了,这样一起跟两个人成婚,具有现实的婚姻关系。那么,无效婚姻又再婚的构成重婚罪吗?针对相关问题听讼网小编做了无效婚姻常识介绍。
无效婚姻又再婚的构成重婚罪吗
假如无效婚姻的景象现已消失,或许没有经过法院哦按绝婚姻无效,构成重婚罪。
【案情总结】
翁某与李某成婚时的确未满法定年纪,但时至2007年,翁某的年纪已年满20周岁,其无效婚姻的那个现实现已消失,现已变成有用婚姻,故翁某尔后再与徐某成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案情】
李某是村里的大龄男青年,一向未找到适宜目标,2005年头,27周岁的李某经村里的姜媒婆介绍认识了近邻村的年仅18周岁的翁某(女),李某与翁某一拍即合,二人敏捷坠入爱河,约好终身。但翁某并未到达法定成婚年纪,所以翁某谎报年纪,于2005年5月5日与李某在县民政局处理了成婚证。婚后,翁某生育一男孩。李某与翁某爱情根底不深,属典型的闪婚,婚后李某与翁某常常为小事而争持。
2006年3月,李某与翁某吵闹着要离婚,二人传闻未满婚龄成婚归于无效婚姻,遂二人分家。2007年,翁某与徐某成婚并处理了成婚证。在这种情况下,翁某再成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不合】
本案中,关于翁某在未免除其榜首段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与别人挂号成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翁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翁某与李某的榜首段婚姻关系中,因翁某其时未年满20周岁,并未到达法定婚龄,归于无效婚姻的一种。已然翁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则翁某尔后与徐某再行挂号成婚就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念以为翁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翁某与李某成婚时的确未满法定年纪,但时至2007年,翁某的年纪已年满20周岁,其无效婚姻的那个现实现已消失,现已变成有用婚姻,故翁某尔后再与徐某成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以为翁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榜首,重婚罪,是指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必要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爱人的人又与别人成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爱人,是指男人有妻、女性有夫,并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令程序免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爱人的人。假如夫妻关系现已免除,或许因爱人一方逝世夫妻关系天然消失,即不再是有爱人的人。所谓又与别人成婚,包含骗得合法手续挂号成婚的和虽未经婚姻挂号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现实婚姻。所谓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是指自己虽无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成心与之成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称《婚姻法解说二》)第三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景象奉告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本案中的翁某与李某成婚时尽管年纪未满20周岁,归于无效婚姻,但是在翁某与李某无效婚姻关系期间,并没有经过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
2007年,翁某现已年满20周岁,此刻翁某与李某两边均现已到达法定婚龄,其无效婚姻景象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称《婚姻法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无效婚姻景象消失后,其婚姻关系为有用婚姻关系。
第二,本案中,翁某与李某的无效婚姻关系既未在无效景象存在时经过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也未在无效景象消失后经过诉讼或协议免除其婚姻关系,故翁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自翁某年满20周岁,到达法定婚龄起一向有用。尔后,翁某于2007年与徐某再进行挂号成婚的行为,归于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的重婚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翁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无效婚姻又再婚的构成重婚罪吗
假如无效婚姻的景象现已消失,或许没有经过法院哦按绝婚姻无效,构成重婚罪。
【案情总结】
翁某与李某成婚时的确未满法定年纪,但时至2007年,翁某的年纪已年满20周岁,其无效婚姻的那个现实现已消失,现已变成有用婚姻,故翁某尔后再与徐某成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案情】
李某是村里的大龄男青年,一向未找到适宜目标,2005年头,27周岁的李某经村里的姜媒婆介绍认识了近邻村的年仅18周岁的翁某(女),李某与翁某一拍即合,二人敏捷坠入爱河,约好终身。但翁某并未到达法定成婚年纪,所以翁某谎报年纪,于2005年5月5日与李某在县民政局处理了成婚证。婚后,翁某生育一男孩。李某与翁某爱情根底不深,属典型的闪婚,婚后李某与翁某常常为小事而争持。
2006年3月,李某与翁某吵闹着要离婚,二人传闻未满婚龄成婚归于无效婚姻,遂二人分家。2007年,翁某与徐某成婚并处理了成婚证。在这种情况下,翁某再成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不合】
本案中,关于翁某在未免除其榜首段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与别人挂号成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翁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翁某与李某的榜首段婚姻关系中,因翁某其时未年满20周岁,并未到达法定婚龄,归于无效婚姻的一种。已然翁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则翁某尔后与徐某再行挂号成婚就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念以为翁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翁某与李某成婚时的确未满法定年纪,但时至2007年,翁某的年纪已年满20周岁,其无效婚姻的那个现实现已消失,现已变成有用婚姻,故翁某尔后再与徐某成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以为翁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榜首,重婚罪,是指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必要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爱人的人又与别人成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爱人,是指男人有妻、女性有夫,并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令程序免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爱人的人。假如夫妻关系现已免除,或许因爱人一方逝世夫妻关系天然消失,即不再是有爱人的人。所谓又与别人成婚,包含骗得合法手续挂号成婚的和虽未经婚姻挂号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现实婚姻。所谓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是指自己虽无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成心与之成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称《婚姻法解说二》)第三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景象奉告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本案中的翁某与李某成婚时尽管年纪未满20周岁,归于无效婚姻,但是在翁某与李某无效婚姻关系期间,并没有经过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
2007年,翁某现已年满20周岁,此刻翁某与李某两边均现已到达法定婚龄,其无效婚姻景象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称《婚姻法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无效婚姻景象消失后,其婚姻关系为有用婚姻关系。
第二,本案中,翁某与李某的无效婚姻关系既未在无效景象存在时经过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也未在无效景象消失后经过诉讼或协议免除其婚姻关系,故翁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自翁某年满20周岁,到达法定婚龄起一向有用。尔后,翁某于2007年与徐某再进行挂号成婚的行为,归于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的重婚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翁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