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不动产重复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08:57不动产一致挂号施行以来,疆土资源管理部分会遇到同宗用地呈现重复挂号的状况。笔者就了解到这样一个事例: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儿子丙。1984年10月,城建部分为甲颁发了土地运用证,用地面积为2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8平方米。而在1992年4月,疆土部分为丙处理了同一宗国有土地运用权挂号,用地面积270平方米,建筑面积76.07平方米,土地权属来历资料为甲的土地运用权证,但该土地运用证未在该档案中存档,且档案中无相关转让、赠与等其他方面的资料。2002年10月,在甲逝世后,疆土部分为乙又处理了同一宗国有土地运用权挂号,用地面积为2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1.23平方米,土地权属来历资料也为甲的土地运用证,该证在此档案中存档,并有基层组织出具的关于甲乙为夫妻关系,甲已逝世的证明资料,但没有丙关于抛弃承继方面的资料。2016年,乙发现丙也有同宗用地的土地运用权证,遂发作争议。
面临此类状况,疆土资源管理部分应当怎么处理?就以上的事例来看,乙和丙发生争议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该宗土地现在处理了两次土地挂号,颁发了两个权力主体不同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归于同一宗土地重复挂号发证的状况,所以关键是处理土地重复挂号的问题。笔者以为,能够经过以下途径处理重复挂号的问题——
经过更正挂号的方法处理重复挂号问题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权力人、好坏关系人以为不动产挂号簿记载的事项过错的,能够恳求更正挂号。不动产挂号簿记载的权力人书面赞同更正或许有根据证明挂号确有过错的,挂号组织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施行细则》、《土地挂号方法》、《房子挂号方法》等对不动产的“更正挂号”做了更为清晰的规则。
能否经过更正挂号来处理重复挂号的问题?实践中有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重复挂号的问题不能经过更正挂号的方法处理。理由是:“挂号过错”与“挂号簿记载过错”不是同一概念,前者规模大于后者。不动产挂号应该是“一宗地对应一个不动产挂号簿”,重复挂号则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挂号簿,归于挂号过错,现已超出挂号簿记载过错的规模。更正挂号中“更正”只能是挂号簿记载的过错内容,不能更正挂号行为自身,而重复挂号是至少其间一宗挂号是过错的,所以无法经过更正挂号的方法来处理。处理重复挂号有必要经过复议、诉讼、裁定等方法,承认不动产的权力归属或许吊销原本过错挂号行为。
第二种观念以为,更正挂号包含对重复挂号的更正。不动产挂号簿记载的事项过错的,既包含权力归属的过错也包含挂号内容的过错。重复挂号归于权力归属记载过错,能够经过更正挂号的方法予以纠正。比方某不动产的权力主体原本应该是张三,但被过错挂号为李四的名下,此刻张三能够就权力归属过错提出更正挂号恳求,只需张三提交契合《不动产挂号法令》及其施行细则规则的资料,李四出具赞同更正的证明,挂号机关经检查承认确有过错的,就能够予以处理更正挂号。本案中尽管就同一宗土地处理了两次挂号手续,颁发了两个权力证书,依然归于挂号簿记载过错的领域,在彼此对立的两个挂号簿中,至少有一个挂号簿记载是过错的,能够经过更正挂号的方法予以更正。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重复挂号在理论上能够经过更正挂号的方法加以处理。此前说到的事例,乙和丙任何一方均能够提出更正挂号的恳求,假设一方提出更正挂号恳求,另一方书面赞同更正的,挂号机关经过审阅以为确有过错的,应当予以更正。挂号机关应当依职权处理刊出挂号的手续,刊出过错的土地挂号,回收过错的土地权力证明。经过更正挂号处理重复挂号问题的优点在于易于操作,本钱较低,但仅限于重复挂号的一方当事人赞同更正的前提下。
经过贰言挂号的程序处理重复挂号的问题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则,“不动产挂号簿记载的权力人不赞同更正的,好坏关系人能够恳求贰言挂号。挂号组织予以贰言挂号的,恳求人在贰言挂号之日起15日内不申述,贰言挂号失效。贰言挂号不妥,形成权力人危害的,权力人能够向恳求人恳求危害补偿。”《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则:“不动产挂号组织受理贰言挂号恳求的,应当将贰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并向恳求人出具贰言挂号证明。贰言挂号恳求人应当在贰言挂号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裁定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申述讼、恳求裁定的资料;逾期不提交的,贰言挂号失效。贰言挂号失效后,恳求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恳求贰言挂号的,不动产挂号组织不予受理。”《土地挂号方法》、《房子挂号方法》等对不动产的“贰言挂号”也做了相应的规则。
上面说到的事例,乙和丙因挂号争议要求疆土资源管理部分予以处理的,在一方提出更正挂号,另一方不赞同的状况下,疆土资源管理部分应当主张一方处理贰言挂号,然后经过诉讼和裁定程序处理两边的权属争议,承认该不动产终究的权力归属。依照《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第十四条、《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则,刊出原本的过错挂号,从头处理争议不动产的挂号。本事例中若因挂号组织的过错挂号,给乙或丙一方形成危害的,还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需求特别指出的是,本事例在一方不赞同进行改变挂号时,挂号组织不能根据《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则,依职权对该宗不动产进行更正挂号。不动产挂号原意亦是不动产挂号组织将不动产权力归属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的行为。不动产挂号依当事人的恳求为准则,挂号组织依职权处理挂号是破例。挂号组织依职权进行的更正挂号,应当仅限于在挂号程序和挂号记载方式过错方面,对不动产挂号实体权力方面应当特别稳重。本事例呈现的重复挂号问题,正是因为挂号组织在处理前述挂号时存在程序过错、挂号恳求资料未尽检查责任所造成的,导致该宗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乙和丙对该宗不动产的权属争议,现已归于实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挂号组织无权做出权力归属的确定,只能交由法院或裁定组织做出终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