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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1:50
违约危害补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实行或不彻底实行合同职责,而给对方形成丢失,依法和依合同规矩应承当的危害补偿职责。下面听讼网小编将来为你介绍违约危害补偿的构成要素。
违约危害补偿职责在构成要件有以下3个方面:
1、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好的职责的行为。这是违约危害补偿职责的首要条件。它一般表现为回绝实行、不实行、拖延实行、不妥实行等方式。有必要留意的是违约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联系中,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同联系的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因为对特定合同联系的当事人不承当任何职责,因而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其次,违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了合同约好的职责。
2、产业权利危害的现实。这种现实,分为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直接丢失是受害人现有产业的削减,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现已给对方形成财政的削减、灭失、毁损或开销的添加。直接丢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丢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危害而没有得到。这种丢失的未来利益有必要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定利益,且有必要是在必定的规模之内,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规模,超出该规模,不认为是直接丢失。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榜首款规矩:丢失补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规矩的前一句确立了彻底补偿准则,后一句是对可得利益的表述,也是对直接丢失补偿的最精确表述。因而,在合同职责中,既要补偿直接丢失,也要补偿直接丢失。
3、因果联系。即受害人的丢失现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这归于现实上的因果联系,它处理的是职责能否构成的问题。
与现实上的因果联系相对应的是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处理的是补偿规模的问题。《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榜首款后段规矩;补偿数额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该规矩即可预见性规矩。此规矩是最主要的限制补偿规模的规矩,适用此规矩应留意几点:预见的主体有必要是违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不对错违约方一方或债权人。预见的时刻,我国《合同法》确立为“缔结合一起”,而不是“违背合一起”。预见的内容,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只需预见到危害的类型就可以了;别的一种是除了危害的类型要预见到以外,危害的数额也要预见到。我国可以参照榜首种做法,即只需求预见到危害的类型,对危害的详细数额不要求必定预见到。对适用可预见性的规范,我国《合同法》规矩的是“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这个“应当预见到”实际上选用的是客观规范,也就是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该方位上可以预见到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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