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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计算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0:16
【诉讼时效】怎么核算同一笔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问题
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分期实行债款的时效期间应别离核算,任何一期债款未按期实行的,该笔债款即开端核算诉讼时效,除非有特别约好。
需求阐明的是: 假如合同既约好了数笔告贷“总的告贷期限”(其截止日期一般与最终一笔告贷还款实行期限共同),又约好了数笔互不相同的还款实行期限的告贷,数笔告贷的诉讼时效均自合同约好的“总的告贷期限”届满之日开端核算。由于,虽然根据同一合同约好了还款期限各不相同的数笔相对独立的告贷,但合同约好的“总的告贷期限”并非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总的告贷期限”与“每笔还款期限”于同一合同中一起约好,既阐明每笔告贷之间既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同的法律联系,也是一个彼此相关、彼此整合、并可以彼此转化的一致的债权债款联系。
不过,小编已留意到了我国民法典立法研讨课题组起草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主张稿》(分则)第275条:“告贷合同约好分期还款的,从合同约好的最终一期还款日的次日开端核算悉数告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草案)第26条:“分期实行的合同,以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核算诉讼时效。” 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定仍然是 “数笔告贷的诉讼时效以别离约好的还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别离开端核算。” 《民商审判辅导与参阅》2002年第1卷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32号告贷合同纠纷上诉案也确立了分期付款合同确保期间以最终一笔告贷确保期间为核算规范的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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