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女婴没有登记,夫妻离婚时应该由谁抚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9:40事例:
张小姐与李先生2002年举办婚礼后同居日子,直至2007年才补办了断婚挂号手续。张小姐一向无法生育,2008年二人协商后一起收养了一名刚出生的女婴,但迟迟没去处理收养手续,也没有给孩子上户口。本年3月,张小姐与李先生因爱情呈现危机,到法院要求离婚,两边均争夺未满周岁养女的监护权,并要求对方付出抚育费。
分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育该子女。”可见,现实收养联系只能存在于《收养法》颁布施行前现已构成的收养联系,《收养法》施行今后,公民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则收养子女。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施行,而张小姐、李先生是在2008年抱养女婴,因而他们的行为不能构成现实收养联系。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依法进行挂号是收养联系建立的方式要件。《收养法》第6条规则:“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张小姐因病与李先生成婚多年没有生育,二人契合子女收养的本质要件,但由于他俩没有处理收养挂号手续,因而与女婴之间没有构成法律承认的收养联系。依据《收养法》第23条:“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张小姐、李先生与女婴之间也不具有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抚育权力和责任。因而,法院审理张小姐和李先生的离婚案时,不该审理女婴的抚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