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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5:23
在我国政府收购是十分严厉的,政府收购运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大众对政府收购的重视度也许多,政府进行收购时要按法定的规矩施行收购行为,那么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解读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解读一:清晰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归入预算办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历的假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工作单位和集体安排的收购项目既运用财政性资金又运用非财政性资金的,运用财政性资金收购的部分,适用政府收购法及本法令;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切割收购的,一致适用政府收购法及本法令。
解读二:政府收购服务包含两大类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含政府本身需求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大众供给的公共服务。
解读三:会集收购有了清晰概念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法所称会集收购,是指收购人将列入会集收购目录的项目托付会集收购安排署理收购或许进行部分会集收购的行为。
解读四:政府收购工程有了具体概念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工程是指建造工程,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饰、撤除、补葺等。
解读五:收购署理安排有了清晰界说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法所称收购署理安排,是指会集收购安排和会集收购安排以外的收购署理安排。会集收购安排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树立的非营利工作法人,是署理会集收购项目的实行安排。会集收购安排以外的收购署理安排,是从事收购署理事务的社会中介安排。
解读六:何为严重违法记载得以清晰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严重违法记载,是指供货商因违法运营遭到刑事处分或许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
解读七:界定化整为零有了依据
《法令》规矩,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收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许类别的货品、服务选用公开投标以外的方法屡次收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越公开投标数额规范的,归于以化整为零方法躲避公开投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许经同意选用公开投标以外方法收购在外。
解读八:确认"质量和服务持平"有法可依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持平,是指供货商供给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意收购文件规矩的本质性要求。
解读九:收购规范得到细化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规范,是指项目收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规范、财物装备规范和技能、服务规范等。
解读十:运用混合资金收购的项目有了法令适用条款
《法令》规矩,国家机关、工作单位和集体安排的收购项目既运用财政性资金又运用非财政性资金的,运用财政性资金收购的部分,适用政府收购法及本法令;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切割收购的,一致适用政府收购法及本法令。
解读十一:五种景象收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须逃避
《法令》规矩,在政府收购活动中,收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货商有下列利害联系之一的,应当逃避:
(一)参与收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货商存在劳作联系;
(二)参与收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货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与收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货商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
(四)与供货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许近姻亲联系;
(五)与供货商有其他或许影响政府收购活动公平、公平进行的联系。
解读十二:会集收购安排不能转托付
《法令》规矩,会集收购安排应当依据收购人托付拟定会集收购项目的施行方案,清晰收购规程,安排政府收购活动,不得将会集收购项目转托付。
解读十三:托付署理协议须清晰署理规模、权限和期限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法第二十条规矩的托付署理协议,应当清晰署理收购的规模、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解读十四:涣散收购有了界说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法所称涣散收购,是指收购人将收购限额规范以上的未列入会集收购目录的项目自行收购或许托付收购署理安排署理收购的行为。
解读十五:要求收购人树立政府收购内部办理制度
《法令》规矩,收购人在政府收购活动中应当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廉洁,诚笃守信,实行政府收购方针,树立政府收购内部办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认收购需求。收购人不得向供货商索要或许承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许与收购无关的其他产品、服务。
解读十六:经过调查改动中标成果要追责
《法令》规矩,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不得经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货商进行调查等方法改动评定成果。经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货商进行调查等方法改动评定成果的按照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矩追查法令责任。
解读十七:八种景象可确认为对供货商实施不同待遇或许轻视待遇
《法令》规矩,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货商实施不同待遇或许轻视待遇:
(一)就同一收购项目向供货商供给有不同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历、技能、商务条件与收购项目的具体特色和实践需求不相适应或许与合同实行无关;
(三)收购需求中的技能、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货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许特定职业的成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许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货商采纳不同的资历检查或许评定规范;
(六)约束或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许供货商;
(七)不合法约束供货商的所有制方法、安排方法或许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约束或许排挤潜在供货商。
解读十八:非投标收购方法适用景象有了更具体的规矩
《法令》规矩,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应当依据政府收购方针、收购预算、收购需求编制收购文件。收购需求应当契合法令法规以及政府收购方针规矩的技能、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能杂乱或许性质特别,不能确认具体标准或许具体要求外,收购需求应当完好、清晰。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违背这些规矩导致无法安排对供货商履约状况进行检验或许国家财产遭受丢失的,按照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矩追查法令责任。
解读十九:答复问询应在3个工作日内
《法令》规矩,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货商依法提出的问询作出答复。
解读二十:三种状况可确认为供货商"应知其权益遭到危害之日"
《法令》规矩,政府收购法第五十二条规矩的供货商应知其权益遭到危害之日,是指:
(一)对能够质疑的收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收购文件之日或许收购文件布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收购进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收购程序环节完毕之日;
(三)对中标或许成交成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许成交成果布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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