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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0:04
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榜首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一10一1一6号。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产业切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情不合,互相对抱负、作业、志向均有所不同,成婚13年一直没有培育和建立起真实的夫妻爱情。被告对原告参与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医治,横加干与。1984年今后,原告克服了常人不可思议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攫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思反差增大,从而粗犷地干与原告参与竞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家至今,爱情确已决裂,恳求法院判定离婚,产业依法切割。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根底好,在原告失掉双腿的时分,是被告自动与其成婚。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日子起居等都由被告承当,原告能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屡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撑和照料分不开的,假如原告真实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育,原告有必要每月给付抚育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寓居,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元,婚后共同产业依法切割。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玉坤与被告郑宪秋在同一单位作业,于1979年头自由恋爱、同年6月l0日挂号成婚,次年生一男孩郑洋,因为两边性情、志向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洽谈,常因一些小事吵架,致使夫妻爱情逐步决裂,1992年5月两边分家,1993年1月29日,两边发作口角,在撕打中郑宪秋将刘玉坤左眼打伤住院医治,两边联系进一步恶化。1993年2月16日,刘玉坤以夫妻爱情决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屡次调停无效,刘玉坤坚持离婚、郑宪秋不同意离婚,婚生子郑洋,现年14岁,表明愿随母亲刘玉坤日子。现住二室一厨高楼为重型机械厂一切。家庭共同产业有: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车)3辆,自行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俱、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等等。刘玉坤参与每次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间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奖金用于在天津长亭假肢公司做假肢一副22000元,看病、旅行等项费用38612.83元。以上现实,有我国残联、国家体委、黑龙江省体委、省残联,齐齐哈尔市体委、市残联,广州市体委及天津市长亨假肢公司出具的材料及有关物品单据证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告刘玉坤、被告郑宪秋虽成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是在共同日子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家达一年之久,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且无和洽或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则,夫妻两边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郑洋表明愿随母亲刘玉坤日子,应尊重子女的志愿。承租的高楼为重型机械厂自管房子,应由产权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按照“照料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准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玉坤个人获得的荣誉标志,不该作为夫妻共同产业切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玉坤做假肢、看病、旅行等,现已无存款。郑宪秋所诉刘玉坤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情况,照料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准则判定”的规则,于1994年5月6日判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刘玉坤与被告郑宪秋离婚。二、婚生子郑洋(14岁)由刘玉坤抚育,郑宪秋每月承当抚育费60元。至郑洋独立日子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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