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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持票人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15:16
咱们知道,持票人假如不能成功兑付收据的,是享有再追索权的,可是权力是有时效的。那么,持票人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按相关法律规则,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许被提申述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臆造权力的,收据权力因不行使而消除。
相关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
第十七条 收据权力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除:
(一)持票人对收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力,自收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力,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许被提申述讼之日起三个月。
收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收据当事人依法确认。 再追索权 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力。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一致法条约》规则,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力。因此收据债款人因被追索而偿付票款后,有权向前手当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偿票款后,只能向承兑人再行追索;被追索清偿票款的人不能对背工当事人再行追索。再追索时,再追索人有权恳求偿付的金额为:再追索人现已偿付的总金额及其利息,以及再追索时所开销的必要费用。
再追索权行使的本质要件
(1)关于再追索权的行使来说,其本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实行追索责任,向追索人偿还了收据债款,并依法回收原汇票,从而使自己从头具有了持票人的位置。
(2)在进行再追索时,也要求所根据的收据为齐备且无瑕疵的收据,而且,对再追索的责任人建议权力的时效期间,应属没有届满。
再追索权的收据时效
再追索权的收据时效,其使用应留意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榜首追索权人以外的其别人因清偿追索而取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能够不依收据债款承当的次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背工无追索权。
(3)起算日和期间。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申述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申述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别人提申述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申述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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