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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的利息损失补偿收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6:04

问:我公司出售一批货品,合同规则是货到付款,但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因为资金紧张,要给我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容许给予相应的利息丢失补偿。请问,我公司货款的利息丢失补偿收入怎样进行税务处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的规则,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一起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则,法令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等。你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利息丢失补偿收入归于延期付款利息收入,能够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出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的规则,假如发作合同未到期而提早付出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践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践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在开具时可与出售货品兼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能够独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名称为“延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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