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员具备条件及公证员免职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2:19
了解我国公证员具有条件及公证员革职条件才干更好的实行自己的责任,公证员是契合本法规则的条件,在公证组织从事公证事务的执业人员。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公证员
第十六条公证员是契合本法规则的条件,在公证组织从事公证事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依据公证事务需求确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公证组织的设置状况和公证事务的需求核定公证员装备计划,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纪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正正派,遵纪守法,品德杰出;
(四)经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组织实习二年以上或许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令作业阅历并在公证组织实习一年以上,经查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作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许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查看、法制作业、法令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现已离开原作业岗位,经查核合格的,能够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许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撤消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契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组织引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阅赞同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录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布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循作业道德,依法实行公证责任,保存执业隐秘。
公证员有权取得劳动酬劳,享用稳妥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去职务、申述或许指控;非因
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革职或许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一起在二个以上公证组织执业;
(二)从事有酬劳的其他作业;
(三)为自己及近亲属处理公证或许处理与自己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吞、移用公证费或许侵吞、偷盗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许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许个人隐私;
(九)法令、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则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革职:
(一)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许因健康原因不能持续实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
第十六条公证员是契合本法规则的条件,在公证组织从事公证事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依据公证事务需求确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公证组织的设置状况和公证事务的需求核定公证员装备计划,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纪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正正派,遵纪守法,品德杰出;
(四)经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组织实习二年以上或许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令作业阅历并在公证组织实习一年以上,经查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作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许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查看、法制作业、法令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现已离开原作业岗位,经查核合格的,能够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许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撤消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契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组织引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阅赞同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录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布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循作业道德,依法实行公证责任,保存执业隐秘。
公证员有权取得劳动酬劳,享用稳妥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去职务、申述或许指控;非因
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革职或许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一起在二个以上公证组织执业;
(二)从事有酬劳的其他作业;
(三)为自己及近亲属处理公证或许处理与自己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吞、移用公证费或许侵吞、偷盗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许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许个人隐私;
(九)法令、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则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革职:
(一)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许因健康原因不能持续实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