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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9:58

企业年金基金处理运作流程
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处理,标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依据《企业年金试行方法》、《企业年金基金处理试行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方案的托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处理的受托人、账户处理人、保管人和出资处理人。本流程所称受托处理合同是指托付人与受托人签定的合同,账户处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处理人签定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定的合同,出资处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出资处理人签定的合同。
三、托付人应按受托处理合同规则,将企业年金方案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承认后提交账户处理人。
托付人也可按受托处理合同规则,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托付的账户处理人,账户处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后告诉受托人。
四、账户处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树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载企业年金方案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企业年金方案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改变时,托付人应按受托处理合同规则,将改变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承认后提交账户处理人。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改变时,托付人也可按受托处理合同规则,将改变信息提交受托人托付的账户处理人,账户处理人对改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后告诉受托人。
账户处理人应按改变信息调整账户记载。
六、账户处理人应按账户处理合同规则,在企业年金方案规则缴费日前,依据企业年金方案及托付人供给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托付人和受托人承认。
受托人应向保管人发送缴费收账告诉。
七、保管人应为保管的每个企业年金方案别离开设受托产业保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付出。
托付人应在方案规则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保管人开设的受托产业保管账户,并告诉受托人和账户处理人。
八、保管人应按缴费收账告诉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共同时,保管人将缴费资金到账状况告诉受托人和账户处理人,账户处理人将缴费信息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核对不共同,实收缴费金额多于缴费收账告诉的应收缴费时,保管人应告诉受托人,依据受托人指令进行超量缴费处理,并将处理成果告诉受托人和账户处理人;实收缴费金额少于缴费收账告诉的应收缴费时,保管人应告诉受托人,受托人告诉托付人补缴。
九、保管人应为保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别离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担任所保管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保管人应为所保管企业年金基金的出资处理人别离开设出资处理危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补偿企业年金基金的出资亏本。
十、受托人、保管人和出资处理人应就指令下达、承认和履行等程序达到共同。受托人和出资处理人应将发送指令的人员和权限告诉保管人。
十一、受托人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的出资分配指令告诉保管人和出资处理人。
保管人应对受托人出资分配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阅,及时将受托产业保管账户资金划入相应出资组合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到账状况告诉受托人和出资处理人。
十二、受托人调整出资处理人的出资额度时,应提早将调整方案告诉保管人和出资处理人。
保管人接到受托人划款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将资金划拨状况告诉受托人和出资处理人。
十三、保管人和出资处理人应别离及时从证券买卖所和中国证券挂号结算公司等组织取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买卖结算数据。保管人和出资处理人核对无误后,保管人及时与中国证券挂号结算公司处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保管人和出资处理人依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则,处理企业年金基金出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生意、回购事务和资金清算等事宜。
十四、保管人和出资处理人应别离为企业年金基金出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参照《证券出资基金会计核算方法》等规则,别离完结企业年金基金出资组合的会计核算与估值。保管人应复核、检查出资处理人核算的出资组合净值。保管人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每个工作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估值,并按保管合同规则,及时将企业年金基金产业净值、净值增长率或比例净值等会计核算成果发送受托人和账户处理人。
十五、保管人和出资处理人应别离及时编制和核对企业年金基金出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由保管人报送受托人。
保管人应及时编制企业年金基金产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报送受托人。
出资处理人应定时出具企业年金基金出资组合的出资成绩和危险评价等出资处理陈述,并报送受托人。
十六、保管人应依照《企业年金基金处理试行方法》、保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出资规模、出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付出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动摇、上市公司兼并等客观因素形成的出资处理不符合《企业年金基金处理试行方法》规则比例或出资处理合同约好比例的,保管人应及时告诉出资处理人并陈述受托人,出资处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十七、账户处理人应按《企业年金基金处理试行方法》及账户处理合同的规则,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出资收益。
采纳金额计量方法时,账户处理人应按保管人供给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产业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期初余额,核算本期出资收益,并足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采纳比例计量方法时,账户处理人应记载保管人供给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比例净值。
十八、保管人接到受托人下达的费用付出指令、出资处理人下达的买卖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后予以履行。
十九、员工退休、逝世、出境久居需求付出企业年金待遇时,托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请求,受托人告诉账户处理人。账户处理人核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付出表,发送托付人和受托人承认。
受托人承认后向保管人下达待遇付出指令,并告诉账户处理人。保管人按待遇付出指令处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成果告诉受托人和账户处理人。账户处理人应扣减个人账户权益,当个人账户权益余额为零时,处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并告诉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成果告诉托付人。
二十、员工离开本企业转入新的企业年金方案时,托付人依据有关合同规则应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搬运请求,受托人承认后告诉账户处理人。账户处理人核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搬运陈述,发送托付人和受托人承认。
受托人承认后向保管人下达资金搬运指令,并告诉账户处理人。保管人按资金搬运指令处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成果告诉受托人和账户处理人。账户处理人应处理个人账户搬运手续,并告诉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成果告诉托付人。
二十一、员工离开本企业,不能转入新企业年金方案的,账户处理人可将其转入保存账户并进行独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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