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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有哪些简易程序审查模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5:51
简易程序检查形式没有一致的形式,在实践中一般有书面检查、当场复议、宽和、调停四种。
1.书面检查。行政复议机关在检查行政复议案子时,仅就案子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的形式。这是行政复议的首要检查方法,其自身本质便是简易程序。
2.当场复议。当场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争议现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就两边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当场处理不服的投诉,当场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一种检查形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模包含:①行政机关适用当场处理的行政程序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②在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不作为的案子。③行政争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不及时处理会引发对立抵触严峻的案子。
3.宽和。行政复议宽和,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两边当事人在自愿洽谈、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权利义务联系达成协议,然后完毕行政复议程序。
我国的行政复议应建立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争议两边自行宽和或答应两边洽谈在非行政复议机关的掌管人掌管下的宽和准则。我国正处社会对立突显期,要充分发挥全部有利安稳、有利联合的社会力气,除复议、裁定、诉讼等法令救助途径外,要注重各种化解胶葛力气的效果,依法承认两边意思表明的宽和协议,将行政复议准则与其他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些掌管人包含有关的国家机关、党派、自治安排、底层调停安排、请求人所在单位或律师。达成协议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能够随时提请行政复议组织承认宽和协议的效能。
4.调停。行政复议调停,是行政调停的一种,是简易程序中可赋予行政复议人员掌管调停的职权,承认行政复议调停行为的法令效能。当事人不实行收效的行政复议调停书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在,我国行政复议准则并没有对行政复议案子适用调停作禁止性的规则,一起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必定的职权。行政复议实务中处理的许多争议,尽管未被冠以调停之名,但实际上是经过调停方法化解的。适用调停的案子规模包含:①含有民事胶葛性质的行政判决(如权属争议)的案子;②可吊销、改变的行政行为的案子;③行政补偿案子;④行政补偿;④应当保持的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子;⑤与第三人利益争议的案子;⑥行政争议两边要求调停的案子;⑦其它能够行政复议调停的案子。
适用行政复议案子的调停有必要掌握三点:一是不能献身国家利益为价值,二是有必要以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三是有必要坚持合法性准则和合理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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