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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2:38
为了保证两头当事人权益,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可以签订合同来对相应权益进行约好。那么合同法第52条所规矩无效合同的现象有哪些,关于无效合同的现象的法律规矩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无效合同之现象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无效合同的现象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矩:“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连、损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8条之规矩,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故意隐秘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差错的意思标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差错知道而作意思标明的基础上发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差错知道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是有必要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差错,加深差错或坚持差错的行为。首要表现现象有三种,即假造虚伪的实际、躲藏真实的实际、改动真实的实际。
二是有必要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因为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差错,并根据此差错而为意思标明的故意。
三是有必要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堕入的差错。这儿所说的“差错”,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状况的知道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有必要由受欺诈人堕入差错这一实际,受欺诈人未堕入差错,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则效果。
四是有必要有受欺诈人因差错而为的意思标明。所谓受欺诈人因差错而为的意思标明,即差错与意思标明之间有因果关系。差错的知道有必要是进行意思标明的直接动因,才干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照的诚笃诺言准则。诚笃诺言准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诺言,遵循承诺,诚笃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寻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9条的规矩,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工业等构成损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工业等构成损害为挟制,迫使相对方作出违反真实意思标明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能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一是有必要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标明施加损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9条已规矩清楚。
二是有必要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惊骇,且因惊骇而为必定意思标明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惊骇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惊骇而为必定意思标明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现象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方法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方法为不法者;方法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惊骇,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遭受较大损害而发生惊骇、惊骇的心思。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惊骇,虽发生惊骇但其惊骇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惊骇而为意思标明,即惊骇和意思标明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求受胁迫人在片面上是根据惊骇而为意思标明即可。只需一同具有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矩,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法订立的合同,只需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连,损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连,是指当事人为完结某种目的,串连一气,一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构成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连,损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稀有,比方,债务人为逃避强制实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生意合同、虚伪典当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平等;代理人与第三人串连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连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损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矩的“恶意串连,损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归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生意。
恶意串连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片面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许知其行为会构成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连性。串连是指互相串连、串连,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效果上抵达一同,使一同的目的得到完结。在完结不合法目的的意思标明抵达一同后,当事人约好互相配合或许一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两头当事人串连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连的效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遭到损害。法则并不阻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实行中取得利益。但是,假设两头当事人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一同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分,法则就要进行干涉。
恶意串连所订立的合同,是必定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矩的一般的必定无效合同的准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矩,将两头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工业,收归国有或许返还集体或许个人。
(三)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目的
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目的,也称为躲藏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不合法目的,或许实施的行为在方法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不合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方法上,并不是违反法则的。但是这个方法并不是当事人所要抵达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目的,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方法,来掩盖和抵达其真实的不合法目的。因此,关于这种躲藏行为,应当差异其外在方法与真实目的,准确确认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能。
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抵达的真实目的或许其方法有必要是法则或许行政法规所阻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逃避法则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逃避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而采用了合法的方法对不合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则、行政法规无清晰规矩,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供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
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则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矩的合同。《合同法说明》第4条清晰规矩:“合同法实施往后,人民法院供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则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
需求说明的是,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片面上是故意所为,仍是过失所形成的,均则非所问。只需合同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则就供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矩的精力,对无效合同的供认准则可归纳为:法则、行政法规明文规矩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用。
归纳上面的介绍,有用合同受法律维护,无效合同则不受法律维护。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无效合同之现象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求找律师咨询,可咨询听讼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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