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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别人名字产权人能要回房子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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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挂号他人姓名产权人能否要回房子?
家住北京市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的宋某、王某是一对年近八旬的老配偶。1992年,宋某一家原租住的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的两间公房遇拆迁,按政策规则,宋某配偶与女儿三人一同被安顿到崇文区东四块玉北街1号楼的一套房子内,并领取了相应的搬迁补助、周转房费用等。之后宋某一家交纳了回迁购房款、补交款以及公共修理基金,取得了准住证明。在处理回迁房子产权挂号过程中,因为宋某配偶的单位均不供给供暖费,而宋某女儿的单位能处理供暖费,经三人洽谈后向崇文区房管局申请将原挂号的产权人宋某改变为其女儿。现宋某配偶以为女儿没有尽到奉养责任,两边发作对立。因配偶二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为能“以房养病”,遂将女儿起诉至崇文区法院要求承认上述诉争房子一切权为两原告和被告三人一起一切。
崇文区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第33条、34条规则,判定诉争房子由原告宋某、王某与被告三人一起一切。
本案实践涉及到我国物权法中的两个很重要的问题。
其一,不动产品权的挂号准则。依照物权法的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才发作效能,未经挂号则不发作法令效能。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和不动产挂号簿共同;记载不共同的,除有依据证明不动产挂号簿确有过错外,以不动产挂号簿为准。这便是所谓的不动产品权的“挂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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