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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三十九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8:04

交强险法令解说: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则投保交强险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则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机动车,告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规则投保,处按照规则投保最低职责限额应交纳的稳妥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规则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应当及时交还机动车。
【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则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处分规则。
稳妥合同的缔结,由投保人提出稳妥恳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建立。投保是缔结稳妥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恳求和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的意思表明,是一个合同要约,非经稳妥人承受,不发生稳妥的法令效力。
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归于强制性稳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必要按照规则投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投保行为不只要具有合同要约收效条件外,投保人还要具有要约才能,即投保人能够自己行为缔结有法令约束力合同的才能,并对稳妥标的有稳妥利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特色,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投保行为,本《法令》还提出了以下三点要求:
1.挑选一家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业务资历的稳妥公司;
2.提出稳妥要约时,向稳妥公司照实奉告机动车的品种、厂牌类型等重要事项;
3.签定稳妥合一起,投保人应当一次性付出全部稳妥费。此外,《法令》还从相反方面临投保人提出了约束性要求:在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合一起,投保人不得在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外,向稳妥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按照规则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指没有投保或许没有按照《稳妥法》和本《法令》的规则投保,且未能签定合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合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进行查看,其查看内容包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有稳妥公司签发的稳妥标志,必要时,能够查看其同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关于不能供给稳妥标志或许稳妥合同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拘留其机动车辆,并处以投保最低职责限额应交纳稳妥费的2倍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当事人的车辆,应该按照有关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依法行使职权。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拘留机动车后,应当妥善保管机动车辆,在拘留时,不得不正当运用、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规则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后,则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交还拘留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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