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分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2:22
合同职责与违约职责别离是什么?
违约职责,又称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职责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合同职责包含约好职责和法定职责,因此,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实行合同职责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
合同一旦收效,即在当事人之间发作法令约束力。收效合同发作一个职责群,这个职责群首要包含四种合同职责:
1.主合同职责
主合同职责又称为主给付职责,是指合同联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议当事人之间合同联系类型的根本职责。例如《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则的“出卖人应当实行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或许交给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搬运标的物所有权的职责”归于出卖人所担负的主合同职责《合同法》第159条所规则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数额付出价款……”,归于买受人所担负的主合同职责。经过出卖人与买受人两边当事人所担负的主合同职责,即可判别出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是买卖合同联系而不是借用联系或租借联系。主合同职责是典型的约好职责,是收效合同联系里当事人所担负的最重要的合同职责。一方当事人不实行或没有彻底实行主合同职责,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意图无法完成,违背主合同职责而不具备免责事由的,须承当违约职责。
2.从合同职责
从合同职责又称为从给付职责,是指主合同职责之外,债款人能够独立诉请实行,以彻底满意给付上利益的职责。《合同法》第136条所规则的“出卖人应当依照约好或买卖习气向买受人交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材料”职责,即为出卖人所应担负的从合同职责。从合同职责首要辅佐主合同职责来完成买卖意图,既能够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好,也能够依据买卖习气发作。违背从合同职责,须承当违约职责。
3.附随职责
附随职责是依照诚笃信用原则所发作的合同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如《合同法》第60条所规则的“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即为附随职责。《合同法》第266条规则:“承包人应当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存隐秘,未经定作人答应,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材料”,承包人所负的这种保密职责,归于附随职责。就附随职责的具体内容而言,学者公认的有以下几种:(1)留意职责,即债款人在实行债款时应尽到仁慈办理人或好像办理自己事务的留意;(2)奉告职责,又可分为:使用方法奉告职责;瑕疵奉告职责;事务上的奉告职责;忠诚陈述职责;给付不能奉告职责、债款让与和债款承当时,有关债款、债款的重要情事的奉告职责;持续合同中影响合同实行状况的奉告职责;保险合同中的风险奉告职责;(3)照料职责,又可分为对债款人的照料职责和对标的物的照料职责;(4)阐明职责;(5)保密职责。附随职责属法定职责,违背附随职责,须承当违约职责。但附随职责不具备实行力,不能经过实行程序强制职责人实行,其存在是以危害的发作为条件,违背附随职责的法令职责方式是危害赔偿职责。
从给付职责与附随职责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相对于主给付职责来说,都具有辅佐效果,有利于当事人给付利益的完成,两者以可否以诉独立恳求实行为区别规范。从给付职责相对的债款人享有债款的恳求力与实行力,在职责人不实行职责时能够经过实行程序强制其实行,而附随职责不能成为债款恳求权行使的目标,不具有强制实行力。
4.不真正职责
不真正职责又称为直接职责,是指债款人对自己利益的保护照料职责。不真正职责的首要特征在于相对人一般不得恳求实行,而
其违背亦不发作危害赔偿职责,仅使担负此职责者遭受权力减损或丢失晦气益罢了。不真正职责属法定职责,《民法通则》第114条及《合同法》第119条所规则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及时采纳恰当办法避免丢失扩展之职责,以及《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则的买受人查验合同标的物的职责,即为比较典型的不真正职责。违背不真正职责,由职责人自行承当晦气之法令结果,无须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
违约职责是违背合同职责所发作的职责,因此违约职责具有相对性:(1)违约职责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作,违约当事人因其违背合同职责应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当违约职责。(2)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应由债款人而非第三人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当违约职责,如《合同法》第121条规则:“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胶葛,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约好处理”别的,《合同法》第65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3)合同当事人不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当违约职责。债款人因违约形成第三人危害的,应当承当其他民事职责,如建筑工程施工人交给的工程不符合质量约好,对发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形成危害的,由施工人对第三人承当侵权职责。别的,《合同法》第64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
违约职责,又称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职责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合同职责包含约好职责和法定职责,因此,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实行合同职责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
合同一旦收效,即在当事人之间发作法令约束力。收效合同发作一个职责群,这个职责群首要包含四种合同职责:
1.主合同职责
主合同职责又称为主给付职责,是指合同联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议当事人之间合同联系类型的根本职责。例如《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则的“出卖人应当实行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或许交给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搬运标的物所有权的职责”归于出卖人所担负的主合同职责《合同法》第159条所规则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数额付出价款……”,归于买受人所担负的主合同职责。经过出卖人与买受人两边当事人所担负的主合同职责,即可判别出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是买卖合同联系而不是借用联系或租借联系。主合同职责是典型的约好职责,是收效合同联系里当事人所担负的最重要的合同职责。一方当事人不实行或没有彻底实行主合同职责,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意图无法完成,违背主合同职责而不具备免责事由的,须承当违约职责。
2.从合同职责
从合同职责又称为从给付职责,是指主合同职责之外,债款人能够独立诉请实行,以彻底满意给付上利益的职责。《合同法》第136条所规则的“出卖人应当依照约好或买卖习气向买受人交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材料”职责,即为出卖人所应担负的从合同职责。从合同职责首要辅佐主合同职责来完成买卖意图,既能够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好,也能够依据买卖习气发作。违背从合同职责,须承当违约职责。
3.附随职责
附随职责是依照诚笃信用原则所发作的合同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如《合同法》第60条所规则的“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即为附随职责。《合同法》第266条规则:“承包人应当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存隐秘,未经定作人答应,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材料”,承包人所负的这种保密职责,归于附随职责。就附随职责的具体内容而言,学者公认的有以下几种:(1)留意职责,即债款人在实行债款时应尽到仁慈办理人或好像办理自己事务的留意;(2)奉告职责,又可分为:使用方法奉告职责;瑕疵奉告职责;事务上的奉告职责;忠诚陈述职责;给付不能奉告职责、债款让与和债款承当时,有关债款、债款的重要情事的奉告职责;持续合同中影响合同实行状况的奉告职责;保险合同中的风险奉告职责;(3)照料职责,又可分为对债款人的照料职责和对标的物的照料职责;(4)阐明职责;(5)保密职责。附随职责属法定职责,违背附随职责,须承当违约职责。但附随职责不具备实行力,不能经过实行程序强制职责人实行,其存在是以危害的发作为条件,违背附随职责的法令职责方式是危害赔偿职责。
从给付职责与附随职责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相对于主给付职责来说,都具有辅佐效果,有利于当事人给付利益的完成,两者以可否以诉独立恳求实行为区别规范。从给付职责相对的债款人享有债款的恳求力与实行力,在职责人不实行职责时能够经过实行程序强制其实行,而附随职责不能成为债款恳求权行使的目标,不具有强制实行力。
4.不真正职责
不真正职责又称为直接职责,是指债款人对自己利益的保护照料职责。不真正职责的首要特征在于相对人一般不得恳求实行,而
其违背亦不发作危害赔偿职责,仅使担负此职责者遭受权力减损或丢失晦气益罢了。不真正职责属法定职责,《民法通则》第114条及《合同法》第119条所规则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及时采纳恰当办法避免丢失扩展之职责,以及《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则的买受人查验合同标的物的职责,即为比较典型的不真正职责。违背不真正职责,由职责人自行承当晦气之法令结果,无须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
违约职责是违背合同职责所发作的职责,因此违约职责具有相对性:(1)违约职责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作,违约当事人因其违背合同职责应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当违约职责。(2)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应由债款人而非第三人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当违约职责,如《合同法》第121条规则:“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胶葛,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约好处理”别的,《合同法》第65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3)合同当事人不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当违约职责。债款人因违约形成第三人危害的,应当承当其他民事职责,如建筑工程施工人交给的工程不符合质量约好,对发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形成危害的,由施工人对第三人承当侵权职责。别的,《合同法》第64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