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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15:45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股东完结出资职责的,就能够获得公司的股权,而股东对公司承当的职责仅以出资额为限,那么股东之间债款承当的约好能成为追加履行股东产业的理由吗?下面由听讼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股东之间债款承当的约好能不能成为追加履行股东产业的理由
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款承当的约好,不能成为追加履行股东产业的理由。
实际中,公司股东之间能够约好对公司债款承当的份额和方法,这种约好在股东之间具有法令效力。依据合同相对性准则,这种约好不能对立第三人;一起,第三人也不能由于这个约好来建议股东承当公司债款,更不能因而请求追加股东作为被履行人。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公司以其悉数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股东之间债款承当的约好能不能成为追加履行股东产业的理由”问题进行的回答,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款承当的约好,不能成为追加履行股东产业的理由,公司是有独立产业权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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