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5:1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法令》若干实施规则
(1999年7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39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1999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遵循《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996年7月1日今后调入本市的职工,其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的补交规范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均匀薪酬×11%×1992年8月1日至调入时的实践工作年限。
第三条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补交规范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均匀薪酬×补交份额×超龄年限。超龄年限:调入时实践年纪-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补交份额:30% 超龄年限×1%。
第四条 按《法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应补交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其转入的在市外缴交的养老保险费退还给调入单位,用于交纳应补交的养老保险费;交纳后尚有剩下的,剩下额放入个人帐户。调入前曾参与本市养老保险,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未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和退回自己的,该缴费年限,不再补交养老保险费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五条 《法令》实施今后安顿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其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的补交规范为:安顿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均匀薪酬×11%×1992年8月1日至安顿时的军龄。
第六条 迁入本市的人员,其迁入前的接连工龄不核算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费放入个人帐户。迁入前已参与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践缴费年限可兼并核算。
第七条 《法令》实施前应参与养老保险而未参与的企业和职工,按下列规则补交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一)归于1992年7月31日曾经欠缴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418元×19%;临时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150元×19%
(二)归于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欠缴的,职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职工当月缴费薪酬×21%(其间16%计入个人帐户,5%计入共济基金)
(三)归于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本市户籍职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职工当月缴费薪酬×19%(其间13%计入个人帐户,6%计入共济基金);非本市户籍职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职工当月缴费薪酬×10%(其间7%计入个人帐户,3%计入共济基金)
职工月缴费薪酬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均匀薪酬的60%,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均匀薪酬的300%。
归于1992年7月31日曾经欠缴的,应补交的利息从1992年8月1日算起;归于1992年8月1日今后欠缴的,应补交的利息从欠缴之日算起。应补交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核算。
第八条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规范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薪酬×享用份额。
指数化月均匀缴费薪酬的核算方法:用职工自1990年1月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薪酬,除以当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均匀薪酬,得出每月缴费指数(其间,1990年1月至1992年12月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核算;1992年8月1日后调入、安顿到本市的,其1990年1月至调入、安顿前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核算);然后,将职工自1990年1月至退休时的历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1990年1月至退休时缴费月数,得出均匀缴费指数;再将均匀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均匀薪酬。
享用份额的确认方法: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不超越25年者,其享用份额: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1.2%;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超越25年者,其享用份额:30% (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25)×1%。
第九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享用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前参与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后按月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
过渡性补助规范,按原房补规范从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付出。
第十条 退休前非因工逝世的职工,逝世前因赋闲等原因此导致逝世时上年度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抚恤金以逝世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均匀薪酬为基数。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时的身份(干部或工人)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二条 企业处理养老保险挂号及参与养老保险时,为已到达国家规则退休年纪人员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费应补交至到达国家规则退休年纪时止。对契合享用按月收取养老金的,社保局从受理后的下月开端按以下方法付出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到达国家规则退休年纪时的月养老保险待遇规范 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受理曾经的不予补付。《法令》实施前已发作的此类情况,仍按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到达国家规则退休年纪,应及时处理退休手续,中止缴交养老保险费。确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退休后,按下列规则享用养老保险待遇
(一)职工到达国家规则退休年纪时,其缴费年限缺乏《法令》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则的,退休待遇仍按《法令》第三十七条规则履行,超龄期间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入缴费年限
(二)职工到达国家规则退休年纪时,其缴费年限契合《法令》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则的,退休待遇按《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则履行,但超龄期间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归入过渡性养老金中缴费指数的核算。
第十四条 每年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端参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每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端参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共济基金中付出。
第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内企业之间活动的,不替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止工作或许赋闲而连续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存,堆集额不连续计息。
第十六条 职工在本市内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办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活动的,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则参与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从中心驻深原职业统筹单位活动到本市内企业,其原职业统筹养老保险费转入市社保局后,参照本市内企业职工未参与养老保险的方法由流入单位补交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曾参与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征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从本市内企业活动到中心驻深原职业统筹单位的职工,其个人帐户堆集额转入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法令》一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