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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9:01
我国《承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标明。没有标明的,视为承受承继。
承继人抛弃承承继继人的债务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第三十三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可以不负归还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规则“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职责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
第60条规则“承继诉讼开端后,如承继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肯参与诉讼,又不标明抛弃实体权力的,应追加为一起原告;已清晰标明抛弃承继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
从现行承继法的上述规则来看,在我国,承继人只在承继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承当归还职责。假使前述争议中以为抛弃承继仅指实体权力的观念建立,则承继人抛弃承继与不抛弃承继的法令结果并没有什么不同,现行法令规则的承继人可以抛弃承继就显得没有任何含义。 可见,现行承继法的上述规则标明,抛弃承继是承继人的一种权力,但承继人行使这项权力不能导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职责,不然抛弃行为无效。以为抛弃承继仅指实体权力,不包含程序上的清算职责的观念,是对现行承继法规则的抛弃承继行为性质的了解过错。
二、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法令效能
从我国现行的包含《承继法》在内的民事法令的规则看,承继人与被承继人之间的产业关系是独立的。 承继人不因与被承继人之间有血缘关系而须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承当职责。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承当职责仅是由于承继了被承继人的遗产。可见,承继实质上便是承继人承受被承继人的遗产并在承受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被承继人的生前债款承当职责。
因而,在现行承继法的框架下,承继人抛弃承继意味着承继人抛弃本应由其承继的遗产比例,并从被承继人留传的产业触及的各种法令关系中脱离出来,对被承继人的产业不享用权力,对被承继人的职责不承当职责。 并且,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规则的不允许抛弃承继的景象外,抛弃承继的效能追溯到承继开端的时刻。
在现行承继法的框架下,承继人抛弃承继后,权力人不能向承继人建议权力。
在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效能方面,还须留意,整体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行为,不构成对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革除。 承继人抛弃承继,仅仅不去承受遗产、承当被承继人生前的债款,并不是革除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可是,在整体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情况下,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有或许由于没有权力人而归于消亡——在整体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情况下,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是否消亡取决于被承继人的债务人能否向其建议权力。 假如能建议权力,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不能消亡;假如不能或被承继人没有债务人,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就可因没有权力人而消亡。
三、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被承继人的债务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咱们以为,被承继人的逝世并不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景象。由于“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是一种片面的心态所造成的,是可以行使债务而不行使债务的景象。被承继人的逝世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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