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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8:36

对涉外判决判决吊销和不予履行的法定事由 
《判决法》第70条规矩,当事人提出依据证明涉外判决判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矩的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吊销。第71条规矩,被申请人提出依据证明涉外判决判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矩的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不予履行。依据《判决法》的上述规矩,人民法院判决吊销判决判决和判决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矩。其详细包含: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书面判决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判决员或许进行判决程序的告诉,或许因为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担任的原因未能陈说定见的; 
3.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与判决规矩不符的; 
4.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别的,依据《判决法》第65条,本章没有规矩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矩的精力,人民法院确定涉外判决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判决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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