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期间,员工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4:32问:自己自2007年6月经一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面试后进入该企业作业。在上班期间自己曾多次要求缔结劳作合同,但该公司均以效益欠好为由进行延迟,至今没有签定劳作合同,而且我没有享用到除薪酬以外的任何福利待遇。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自己自动提出辞去职务的话,是否能够参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得到补偿?一起是否能够追索在该公司作业期间所应享用的各种福利待遇?假如经过法令途径处理,我该经过劳作裁定仍是该到法院诉讼?
答:依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的薪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据此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因而,依据上述规则,你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为你交纳社会保险金,一起也有权挑选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是免除劳作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并取得自2008年第二个月起的每月2倍的薪酬。劳作争议案子首先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进行裁定。除法定景象外,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