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能够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则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1日
法释〔201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能够参照
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则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经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能够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则,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情况下,能够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则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决完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依然能够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建议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1日
法释〔201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能够参照
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则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经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能够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则,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情况下,能够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则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决完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依然能够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建议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