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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提供投保人签名的保单承担败诉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0:30
案情:原告袁春梅被告中国人寿稳妥公司东海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东海人寿稳妥公司)1999年8月9日,原告袁春梅的老公王护卫与被告东海县人寿稳妥公司签定稳妥合同,合同约好投保人与被稳妥人均系王护卫,稳妥名称为吉祥定时稳妥,保证项目(给付职责)为身故,稳妥金额为10万元整,稳妥期间与缴费期间均为20年,缴费方法和稳妥费为年交稳妥费857元,稳妥职责开端时刻为1999年8月10日零时起,稳妥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合同签定后,投保人王护卫于1999年8月10日向被告交纳了稳妥费857元,并于2001年1月11日交纳了第二年稳妥费857元。2001年2月26日,王护卫因病身故,原告袁春梅于2001年3月8日要求被告付出稳妥金。被告于2001年6月10日作拒付告诉,告诉书称:袁春梅女士,您于2001年3月8日报来关于王护卫因患肺癌身故索赔一事,现经我公司调查核实,王护卫于1999年7月已患右肺癌,并进行医治。而您供给的吉祥定时稳妥单时刻为1999年8月10日,依据吉祥定时稳妥条款规则,王护卫本次事端不在稳妥职责规模之内,予以拒付,并不交还稳妥费。袁春梅将东海人寿稳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付出稳妥费。法院查明,王护卫因患右肺癌于1999年7月11日在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治,于同年7月24日出院,出院时状况为好转,因为投保人王护卫在稳妥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则王护卫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王护卫的榜首次序继承人是爱人袁春梅,子王元、爸爸妈妈王名扬、郑英,在诉讼中,王元和王名扬、郑英均表明抛弃诉讼权力和产业继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华夏被告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投保人王护卫在投保时是否实行了照实奉告职责?原告袁春梅以为,王护卫在投保时虽已患病,但在填写投保单时已照实奉告,实行了照实奉告职责。被告东海人寿稳妥公司则以为王护卫没有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被告向本院供给了由王护卫填写的投保单,旨在证明王护卫在投保时成心隐秘患病的现实。对被告供给的投保单,原告以为,该投保单不是实在的,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王护卫自己签字,故向法院请求进行笔迹判定,法院托付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文字查验判定,判定结论是稳妥单上的四个“王护卫”的签名笔迹与两张工资表上的两个“王护卫”签名笔迹不相同,即稳妥单上的王护卫签名不是其自己书写,对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判定结论,经质证,原告袁春梅不持贰言,被告东海人寿稳妥公司虽有贰言,但没有提出具有本质内容的贰言,也没有要求从头进行判定,故法院依法承认判定书具有证明效能,对被告所提出的贰言,不予采信。审判: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现实和依据以为,王护卫与被告东海人寿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受法律保护。王护卫已按合同约好向被告人交纳了两年的稳妥费,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发生了被稳妥人身故的稳妥事端,被告东海人寿稳妥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好承当给付稳妥金的民事职责。被告东海人寿稳妥公司抗辩投保人王护卫在投保时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隐秘了患病的现实,被告应当承当举证证明职责,被告因而向本院供给了由王护卫签名的投保单(其间第二部分奉告事项)予以证明,故该投保单的客观性、实在性是确定投保人王护卫是否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要害,该投保单应由王护卫签名,被告负有保管、存档的职责。被告供给的该份投保单可以证明王护卫在投保时隐秘了患病现实,没有实行照实奉告的职责,但该份投保单经原告质证后称签名不是王护卫自己书写,并称被告没有供给由其保管存档的、实在的、由王护卫自己签名的稳妥单。投保单上王护卫的签名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查验判定不是由王护卫自己书写,故被告所举的投保单不具有实在性,被告称投保人王护卫没有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抗辩定见是没有依据支撑的,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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