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7:15法条:树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建议人契合法定人数;
(二)建议人认购和征集的股本到达法定本钱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契合法律规则;
(四)建议人制定公司规章,选用征集方法树立的经创建大会经过;
(五)有公司名称,树立契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安排机构;
(六)有公司居处。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树立条件的规则。
一、建议人契合法定人数(包含公司建立后的股东人数):2 人(含 2 人)以上 200人以下(含 200 人)
建议人是指缔结创佃公司的协议,提出树立公司的请求,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树立承当职责的人(包含自然人与法人)。
二、 认购、股本、法定本钱最低限额:
1 、建议方法树立的,注册本钱为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整体建议认购的股本总额,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本钱的 20%,分期自公司建立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别人征集股份。
2 、征集方法树立的,注册本钱为在挂号机关挂号的实收股本总额。征集方法树立的,建议人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
三、专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的法律行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措公司本钱,出售和征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是专指树立发行。
四、公司规章:建议树立的由建议人一起制定,经征集方法树立的还需要经创建大会经过。 公司规章是树立公司行为的重要原则,理是标准公司的安排、活动的底子原则。建议人应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起草制定规章草案。
创建大会--认购人认购后,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之前,由整体建议人、认股人、参与、决议是否树立公司并决议公司树立过程中以及建立之后的严重事项的决议计划机关。
五、安排机构主要是指“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
六、公司居处:法人作为权力主体,与自然人相同有必要具有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