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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原承租人死亡,变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9:59

公租房的寓居,有必要要求承租人是低收入人群,到达法定请求条件,并且有租借期限的约束。假如原承租人逝世,是要改变承租人的。那么,改变承租人需求哪些资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公共租借住宅是指由国家供给方针支撑,各种社会主体经过新建或许其他方法筹措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集体租借的保证性住宅,是一个国家住宅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借住宅不是归个人一切,而是由政府或公共安排一切,用低于市场价或许承租者接受起的价格,向新作业员工租借,包含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作业的集体。
公租房改变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逝世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一起寓居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宅。
公租房改变承租人预备资料
(一)请求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书印章;
(二)公有住宅租借合同;
(三)承租人逝世的,提交逝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刊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等一起签的赞同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请求书。
处理流程
1 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改变书面请求,清晰改变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借合同、逝世证明、一起请求人赞同改变定见书等资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请求户籍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审阅。
2 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安排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对家庭请求状况进行复核,家庭仍契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借住宅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贰言的,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应在15日内将赞同改变定见反应给产权单位;公示有贰言的,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安排相关部分进行复核。
3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应定见5日内,为家庭处理承租人改变手续,租借期限为原合同剩下期限。
4 经复核,家庭不再契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撤销家庭保证资历的决议,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奉告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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