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归责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22:11因医疗行为而给就诊者形成的危害,在性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二致。依据我国现行法令的规则及通行的侵权法学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准则有三:过失职责准则;无过失职责准则;公正职责准则。过失推定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准则,它仅仅过失准则的表现形式之一。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则,医疗侵权职责只能适用过失职责。因而,在医疗危害补偿诉讼中,一项医疗行为构成侵权时也应当具有:医疗行为、危害现实、因果联系及医疗过失这四个法令构成要件。只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4条的规则,医疗机构需求对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过失承当举证职责。也就是说在医疗危害补偿诉讼中,在对医疗过失及因果联系的证明方面实施的是举证职责倒置准则;在归责上适用的仍然是过失职责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不承当举证职责,即其没有对此加以证明的职责。被告不能以原告没有依据证明被告有医疗过失来建议免责,可是被告能够经过向人民法院供给反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及原告的危害现实与自己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来到达免责或许减轻职责的意图。之所以这样规则,这首要是因为在医患联系中,医方处于显着的优势互补位置。比如病历的记载,奉告职责的行使等都在医方,患方没有任何主动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呈现了许多这样的经典事例。
我国现在为止补偿数额最高的龚建国、杨坚诉湖北省人民医院医疗差错侵权补偿案。
二审期间,法院先后咨询了国内有关小儿脑瘫方面的专家、教授,专家、教授均以为,从双胞胎婴儿的病案材料看,不能扫除温箱断电是与双胞胎婴儿患脑瘫有相关的后天要素。而要精确地判定单个病案的致病原因,现在的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够到达。
二审法院以为,省人民医院在没有依据证明该双胞胎婴儿的脑性瘫痪属先天要素形成的情况下,依据我国民法的过失职责准则,省人民医院应当对自己的医疗过失所形成的危害成果承当民事职责。湖北省人民医院补偿婴儿大双、小双后续医治恢复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290万元。
该案中关于因果联系的确定就充沛体现了一种因果联系诉讼推定规律。在现有的医学条件不能证明危害由患者本身原因或其他介入要素形成的情况下,不能否定温箱断电极大地增加了婴儿受危害的客观或许性,因而由医疗方承当败诉职责。
需求阐明的是,原告在这两点上不负举证职责并不是说原告没有举证权力,它只标明原告在这两方面没有举的职责,可是原告有向人民法院供给依据的权力。现实上,原告为了愈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尽或许多地向法庭供给依据来证明被告存在过失及其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且,原告举证权力的充沛行使,能够从根本上避免被告经过反证来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或许,能愈加充沛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