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1:50系列一:跨年度发放薪酬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企业每一交税年度支交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许受雇的职工的一切现金方法或许非现金方法的劳动报酬答应在税前扣除。该条承认了薪酬薪水扣除的准则——收付完成制。但因为实践中,企业的薪酬发放形式遍及为下发薪酬,即当月计提进入本钱费用的薪酬在下月发放,因而,遍地皆是的现象为12月份薪酬在次年1月份发放,假如严厉依照税法规则,企业需在当年对未发放薪酬进行交税调增,待次年1月份实践发放时再进行交税调减。如此每年翻滚调整,实在是增加了交税人的遵照本钱,因而,各地多出台宽松方针,答应汇缴前发放的上年计提薪酬能够扣除,无需交税调整,假如汇缴完毕后仍未发放则须交税调增,待实践发放年度再允交税调减。当然也有单个省份给予的优待期短于汇缴期的,例如天津为1个月的宽展期,即“薪酬开销有必要是实践发作,提取而未实践付出的,在当年交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施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薪酬可保存一个月。”
在跨期之工、费、料、固资四个小专题中,薪酬的问题最为简略,因为薪酬薪水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采取了特别扣除准则——收付完成制,因而,企业实践付出时扣除是法的一般态,各地出台的汇缴期不交税调整是依据征管给予交税人的特别方针。广阔企业需留神当地是否对薪酬薪水跨期问题有特别方针规则,假如没有,则应挑选实践发放年度扣除,此刻只需做企业所得税法屈服的子民,履行中勿探求立法的对错,勿争论立法的公正。严厉按税法清晰规则去做,把怨言的话留在论坛来说!
系列二:跨期费用
跨期费用能够区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实践付款的费用,没有获得发票;一种是依据权责发作制预提的费用。在发票现已被妖魔化的税收征管体系下,两种无票费用的税前扣除就成了税企争议的频发带。
一、已付款但跨期获得发票的费用
企业事务实在,现已实践付出了金钱,计入了费用科目,但因为某种原因在年度终了时没有获得发票,例如,某公司在2010年9月发作一笔广告费开销,次年2011年获得发票,该费用是否答应扣除?假如答应扣除,是追溯到以前年度调整即在2010年扣除,仍是获得发票年度即2011年度扣除?咱们从两个层次来答复这个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承认了企业本钱费用扣除的三大准则:实践发作准则、相关性准则、合理性准则。因而,从法令和行政法规的立法层面,是否获得发票并不是本钱费用扣除的条件条件。
从实践层面来说,税务局法律中会在三大准则外嵌入“实在性”准则,然后移花接木地提出,只要发票才干证明事务发作的实在性,以此逻辑推导,税前扣除的费用有必要要有发票作为支撑,再反向逻辑推导,无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唯发票论”从法理上当然是违反法的精力,但其确实是我国现阶段无法跨过的一个征管实践。对此,政府一贯也在一片非难声中左右为难,废除以票控税、另觅更科学的征管形式当然适应前史前行方向,但没有发票的税收征管何止恐惧两个字来描述。因而,在我国,发票好像就像民主相同,民主自身不是最好的,可是没有民主却是最糟糕的。发票的是是非非,纷纷扰扰,咱们暂时不管。假如企业在当年未能获得发票,该费用是不是意味着永久不得扣除呢?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发票仅仅我国征管技能不发达时期一种无法的实践挑选,事务实在发作,只因发票瑕疵就要遭受税前不得扣除的命运,已让交税人心感冤枉,幸亏我国子民一贯极具坚忍力,本着理解万岁的精力,并未见税企为此你死我活的大事件发作。但假如企业现已在期后获得发票,只因我发票获得时刻滞后,便彻底掠夺我税前扣除的时机,明显,现已逾越了交税人的接受临界点。因而,咱们看到在各省的规则中,罕见跨期获得发票的便永久不许税前扣除的条款。实非各省不肯多交税,而是不肯冒天下之大不韪。在前不久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布告)第六条规则:“企业当年度实践发作的相关本钱、费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作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供给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该规则更是将获得发票的时点延展到了汇缴期完毕前。
综上咱们能够得出结论,跨期获得发票不管是法理上亦或是实践中均是答应扣除的,关键是扣除在哪个年度,追溯调整亦或是获得年度?《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条规则了所得税额核算的基本准则——权责发作制,因而,从法理而言,追溯调整是个完美的挑选,但“抱负很饱满、实践很骨感”,实践中的追溯调整实在是个很难操作的课题,只因几笔费用,便要企业对以前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从头核算,再请求退税或许是抵税,戋戋几笔税款损失和与税务局交涉的唇舌本钱,想是许多企业权衡后都会理性地挑选抛弃。因而,许多税局出台的追溯调整方针,实在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名义上给予企业权利,实质上掠夺企业权利。纵观各省规则,大致分为两类:
1、汇缴期宽限 汇缴后扣除在发票获得年度
该观念表述为,企业在年度终了时现已实践发作的本钱费用,假如在汇算清缴期内获得合法凭据的,能够在当年核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假如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获得合法凭据的,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不答应税前扣除,企业应在获得合法凭据年度税前扣除。例如大连国税、大连地税、福州国税。或许表述为,在汇算清缴期获得发票,无需进行交税调整;假如在汇缴期完毕前没有获得发票的,应该进行交税调增,待实践获得发票年度,再进行交税调减。例如辽宁地税。
2、汇缴期宽限 汇缴后追溯调整至费用发作年度
该观念表述为,企业当年实在发作的本钱费用开销,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获得有用凭据的,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在今后年度获得该项本钱费用开销有用凭据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交税所得额和应交税额。例如河北国税、浙江地税、吉林地税。
比较而言,笔者作为每日与企业密切触摸的税务律师,更赏识榜首种,无它,“屁股决议脑袋”,定位使然!
二、无发票、无付款的预提费用
关于预提费用比较典型的比如是跨期付出租金,例如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房子租借合同》,该合同规则,每年房租100万,租期三年,租期期满后一次性付出租金300万。2010年年底,甲公司管帐处理,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此刻因为甲公司未真金白银付出租金,因而没有付款凭据,一起,乙公司因为营业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没有到来,且未收款,天然也不行能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这笔管帐处理后附的原始凭据除了合同,没有其它。此种状况是否答应甲公司对该预提的费用扣除呢?扣除与不扣除,首要让咱们来看税法上的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条规则:“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以权责发作制为准则,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金钱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金钱现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法令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该条款承认了收入承认和费用扣除的一般规则——权责发作制。《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力宣传提纲>的告诉》(国税函[2008]159号)中对该条款解释为“权责发作制从企业经济权利和经济责任是否发作作为核算应交税所得额的依据,重视着重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时刻配比,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的承认时刻不得提早或滞后。企业在不同交税期间享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方针时,坚持按权责发作制准则核算应交税所得额,能够有用避免企业使用收入和开销承认时刻的不同躲避税收。别的,企业管帐准则规则,企业要以权责发作制为准则承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核算企业出产运营效果。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管帐选用同一准则承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削减两者的差异,减轻交税人税收遵照本钱。”因而,权责发作制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和费用承认的遍及规则,非有特别规则,应唯其亦步亦趋。《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七条规则:“企业依据出产运营活动的需求租入固定财物付出的租借费,依照以下办法扣除:(一)以运营租借方法租入固定财物发作的租借费开销,依照租借期限均匀扣除;……”因而,从税法规则而言,这个问题是很清晰的,运营租借的租金并不以付出金钱作为扣除的条件,甲公司在2010年将预提的100万租金税前扣除彻底合法。
其次,在从实践层面讨论这个问题。在实操层面,有些底层税官回绝认同该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的位置,其理由为,榜首,未付款;第二,未见票。无发票、无付款,此刻答应你税前扣除,我“以票控税”面子安在?笔者坚决对立该声响的胡作非为。首要,税法层面从未将金钱是否付出作为税前扣除的条件,“未付款不能扣”,纯属法律税官自创规则,“法有规则不得违、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制止不得罚”,自创规则,自娱自乐尚可,发扬光大至企业征管中,触碰企业的利益,怕是很难振振有词!其次,“未见票不得扣”,据称该理念为了保护“以票控税”。对“以票控税”如前所述,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国库要充分,税收须给力,没了“以票控税”的兵器,怕是我国的税收要天崩地裂,因而,“存在即合理”,交税人也都通情达理地给予认同并屈服。但事例中的租金,上家既未收款,营业税交税责任也未发作,天然无需开票也不行能去开票,上家依法暂无需交流转税,却要下家凭发票扣除,明显,这现已跳动了正常“以票管税”规模,奔向了“发票走火入魔”的极点。但实践便是实践,不管交税人怎么勃然不平,底层税霸一批一批层出不穷,在弱势的交税人面前趾高气昂,但幸亏,仍是有许多省份给了咱们以期望,现上海国税、北京国税、江西地税、宁波地税、浙江地税、吉林地税均出台过方针对按权责发作制准则预提的费用答应扣除。其间,以北京国税为例,其在2010年所得税汇缴问题答复中规则:
问:计提的利息费用能否扣除,仍是要按实践开销扣除?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准予扣除。依照《施行法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合理开销是指契合运营活动惯例,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许有关财物本钱的必要和正常的开销。关于契合上述条件的已计提未付出的利息能够税前扣除,但如该笔告贷在到期后仍未获得相关有用的扣除凭据,则应做交税调增。”
笔者以为,该规则既人道又合理,首要清晰答应扣除,其次,假如到期后仍未获得发票,进行交税调增。既尊重了税法的刚性,又保护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