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连运9503”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1:16
概要:国内水路货品运送货品包装不契合规则,被稳妥人没有实行合同关于安全运送的职责,出险后又没有供给必要的索赔单证,稳妥人有权回绝补偿丢失。[案情]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发洋工贸公司。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汕头分公司。原告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张家港市新港化纤质料总公司(简称化纤公司),托付汕头市永泰港务公司将货品从汕头港运往张家港。1993年10月1日,原告的货品585包计468吨装上“闽连运9503”船。装船后, 船方在货品交代清单上批注“大破14袋、小破20袋,另计收包散装料织包74个,另收原装改装袋3个”。同日, 原告向被告设于永泰港务公司的稳妥代理处投保国内水路货品运送归纳险,稳妥单记载:货品分量468吨计585包,稳妥金额5,054,000元。12月5日,“闽连运9053”船在张家港卸货,张家港港务公司东港装卸公司在货品交代清单上另注“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 包外包装底部受潮”。后又书面弥补证明货品“大破14包、小破15包,因破损使调包20包,扫舱包6包,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包外包装底部受潮”。被告供给两张相片,证明货品装船时有破漏,部分货品装在甲板上。该批货品由收货人化纤公司自行查验,没有港务部分制造的货运记载,未向有关部分恳求公证查验,原告、被告及收货人亦未会同查验。 1994年1月14日,化纤公司单方面承认货品受损状况为“落地料4.8吨,破包63.2吨,稠浊料12吨,缺少3.78吨”,经济丢失为342,424元。2月23日,被告以货品装船时存在破损,包装不善,半制品与制品混装,以及装载甲板货形成的丢失为由,以为货损不属稳妥职责而拒赔。原告于8月24日向海事法院申述,以为装船时发现有少数包装破损, 已由码头工人从头加工包装并封固后全数装船,卸货后已陈述稳妥公司,被告没有立刻派人查询,货品已被收货人售完,被告以货品在起运港时已有破损拒赔不妥,恳求判令被告补偿丢失34万元。被告辩论以为,依据起运港和目的港的货品交代清单以及张家港东港装卸公司证明,货品包装存在严峻缺点,不能满意本次运送安全的要求。一起,原告未将部分货品装在甲板上的状况向被告申报。邮寄人和收货人没有向当地稳妥组织恳求查验,自行处理了货品,原告不能供给有用的索赔单证。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审判]海事法院以为,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原告应当实行被稳妥人的职责,确保投保的货品契合安全运送的规则。配装在甲板上的货品,应契合耐湿、耐晒、耐冻等要求,本案货品不适合装在甲板上,原告将部分货品装在甲板上,不契合安全运送的要求。除非有特别约好,由此形成的丢失,稳妥人不担任补偿。该批货品由收货人自行查验,有关货损及经济丢失没有经公证查验组织承认,也没有经稳妥人承认,不具依据效能。原告恳求被告承当稳妥补偿职责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撑。于1995年6月12日判定:驳回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发洋工贸公司的诉讼恳求。本案判定后,两边均没有上诉。[分析]本案是国内水路货品运送稳妥合同纠纷,首要触及被稳妥人的职责问题。本案稳妥合同适用《国内水路、铁路货品运送稳妥条款》,该稳妥条款第七条约好:“被稳妥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送部分关于安全运送的各项规则。还应当承受并帮忙稳妥人对稳妥货品进行的查验防损作业,货品包装有必要契合国家和主管部分规则的规范。”货品的包装,在海上货品运送中,是由邮寄人担任的,承运人对货品包装不善形成的损坏和灭失不负职责。在海上货品运送稳妥合同中,也要求货品有必要包装杰出,契合安全运送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包装规范分为国家级、部级、省级和企业级四级规范。被运送的稳妥货品按规则应到达哪一级规范,就适用哪一级规范,不得随意降级,没有规则的,应到达一般适于运送的包装要求。本案的货品,原本是袋装的,装运时即有部分包装破损,显着没有到达要求的规范,稳妥人对因包装不良形成的丢失,有权拒赔。假如丢失的部分货品是因包装不良形成,部分是因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的过错形成的,被稳妥人应担任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