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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屋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22:20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交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处理进程中所发作的社会关系的法令标准的总称。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问题】
本年11月,我舅舅王某全家将出国久居,其有一套别墅无人居住,舅舅见我经济一向比较窘迫,遂将该别墅赠与给我,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在公证处进行了相关公证。可是,在处理相关手续时,我被奉告需要交纳一笔受赠房子的个人所得税,我百思不得其解,亲属之间无偿赠送房子莫非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该笔个人所得税我究竟该不该交纳,该个人所得税怎么确认应交税额?
【回答】
你受赠舅舅的房子,应当依法交纳无偿受赠房子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子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简称《告诉》)规则,房子产权所有人将房子无偿赠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当事人两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子并非全都不征个人所得税,你与你舅舅虽为亲属关系,却不归于《告诉》规则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亲属规模。
因而,作为房子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子获得的受赠所得,应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交税的其他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至于该项应交税所得额的确认,根据《告诉》的规则,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子价值减除赠与进程中受赠人付出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若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子价值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受赠房子的商场评价价格或许采纳其他合理方法确认应交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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