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8:55《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现已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1998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以下简称《土地处理法》 ,拟定本法令。
第二章土地的一切权和运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归于全民一切即国家一切: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乡村和城市市郊中现已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归于团体一切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悉数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归于其成员团体一切的土地;
(六)因国家安排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人成建制地团体搬迁后不再运用的原归于搬迁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施行土地挂号发证准则。依法挂号的土地一切权和丑地运用权受法令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
土地挂号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款式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一致规则。
土地挂号材料能够揭露查询。
承认林地、草原的一切权或许运用权,承认水面滩涂的饲养运用权,别离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四条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由土地一切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土地挂号请求,由县级公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团体土地一切权证书,承认一切权。
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造的,由土地运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土地挂号请求,由县级公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团体土地运用权证书,承认建造用地运用权。
设区的市公民政府能够对市辖区内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施行一致挂号。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上地,由土地运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土地挂号请求,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承认运用权。其间,中央国家机关运用的国有土地的挂号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详细挂号证方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处理局等有关部分拟定。
未确认运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挂号造册,担任维护处理。
第六条依法改动土地一切权、运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运用权搬运的,有必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土地改动请求,由原土地挂号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一切权、运用权改动挂号。土地一切权、运用权的改动,自改动挂号之日起收效。
依法改动土地用处的,有必要持赞同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民改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土地改动挂号请求,由原土地挂号机关依法进行改动挂号。
第六条按照《土地处理法》的有关规则,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的,由原土地挂号机关刊出土地挂号。
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约好的运用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虽请求续期未获赞同的,由原土地挂号机关刊出土地挂号。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编制,报国务院赞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安排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编制,报国务院赞同。
省,自治区公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公民政府安排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在部分编制,经省、自治区公民政府查看赞同后,报国务院赞同。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公民政府安排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赞同;其间,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公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公民政府赞同。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按照《土地处理法》规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造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需求,划定基本农田维护区、土地开垦区、建造用区域和制止开垦区等;其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依据土地运用条件,确认每一块土地的用处。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赞同后,乡(镇)公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布告。
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 规划方针;
二 规划期限;
三 规划规模;
四 地块用处;
(五)赞同机关和赞同日期。
第十二条按照《土地处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修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依据国务院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赞同文件修正。修正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赞同机关赞同。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正后,触及修正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公民政府告诉下一级公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正,并报原赞同机关存案。
第十三条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处理,施行建造用地总量操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赞同下达,有必要严格履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目标;
(二)犁地保有量计划目标;
(三)土地开发收拾计划目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分进行土地查询。
土地查询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当地土地利用现状查询成果,经本级公民政府审阅,报上一级公民政府赞同后,应当向社会发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查询成果,报国务院赞同后,应当向社会发布。ith查询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土地等级鉴定规范。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分依据土地等级鉴定规范,对土地等级进行鉴定。当地土地等级鉴定成果,经本级公民政府窜核,报上一级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后,应当向社会发布。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 次。
第四章犁地维护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模内,为施行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犁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外的动力、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造项目占用犁地的,别离由市、县公民政府、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建造单位按照《土地处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担任开垦犁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契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制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制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认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报有赞同权的公民政府赞同。
一次性开发未确认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赞同;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赞同。
开发未确认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或许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依法赞同,能够确认给开发单位或许个人长期运用,运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越50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公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拟定土地收拾计划,井安排施行。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应当采纳方法,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土地收拾。土地收拾新增犁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能够用作折抵建造占用犁地的补偿目标。
土地收拾所需费用,按照谁获益谁担负的准则,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土地运用者一起承当。
第五章建造用地
第十九条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认的农用地转用目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契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契合规则的,不得赞同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内,为施行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市、县公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当地案、征用土当地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赞同权的公民政府。
(二)有赞同权的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当地案、证用土当地案进行查看,提出查看定见,报有赞同权的公民政府赞同;其间,弥补犁当地案由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公民政府在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时一起赞同。
(三)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当地案、征用土当地案经赞同后,由市、县公民政府安排施行,按详细建造项目别离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模内,为施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公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当地案,按照前款规则的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详细建造项目需求运用土地的,建造单位应当依据建造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请求,处理建造用地批阅手续;分期建造的项目,能够依据可行性研究陈述确认的计划分期请求建造用地、分期处理建造用地有关批阅手续。
第二十二条详细建造项目需求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内的国有建造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建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证明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建造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查看,提出建造项目用地预审陈述;可行性研究陈述报批时,有必要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建造项目用地预审陈述。
(二)建造单位持建造项目的有关赞同文件,向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建造用地请求,由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查看,拟汀供当地案,报市、县公民政府赞同;需求上级公民政府赞同的;应当报上级公民政府赞同。
(三)供当地案经赞同后,由市、县公民政府向建造单位颁布建造用地赞同书。有偿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与土地运用者签定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合同;划拨运用国
有土地的,由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向土地运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
(四)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法请求土地挂号。
经过投标、拍卖方法供给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由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拟汀计划,报市、县公民政府赞同后,由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安排施行,并与土地运用者签定土地有偿运用合同。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法请求土地挂号。
第二十三条详细建造项目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内的国有建造用地。动力、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筹建造项目确需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外的土地,触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建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证明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建造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查看,提出建造项目用地预审陈述:可行性研究陈述报批时,有必要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建造项目用地预审陈述。
(二)建造单位持建造项目的有关赞同文件,向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问提出建造用地请求,由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查看,拟定订征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当地案、征用土当地案和供当地案(触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当地案),经市、县公民政府审阅赞同后,逐级上报有赞同权的公民政府赞同;其间,弥补犁当地案由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公民政府在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时一起赞同;供当地案由赞同征用土地的公民政府在赞同征用土当地案时一起赞同(触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当地案由赞同农用地转用的公民政府在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时一起赞同)。
(三)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当地案、征用土当地案和供当地案经赞同后,由市、县公民政府安排施行,向建造单位颁布建造用地赞同书。有偿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与土地运用者签定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合同;划拨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向土地运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
(四)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法请求土地挂号。
建造项目确需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外的土地,触及农人团体一切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当地案和供当地案。
第二十四条详细建造项目需求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处理;可是,国家重点建造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造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则的其他建造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赞同。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当地案经依法赞同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公民政府安排施行,并将赞同征地机关、赞同文号、征用土地的用处、规模、面积以及征地补偿规范、农业人员安顿方法和处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
被征用土地的一切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布告指定的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依据经赞同的征用土当地案,会同有关部分拟汀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公民政府赞同后,由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安排施行。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赞同征用土地的公民政府判决。征地补偿、安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当地案的施行。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付出。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一切者一切。
征用土地的安顿补助费有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求安顿的人员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安顿的,安顿补助费付出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处理和运用;由其他单位安顿的,安顿补助费付出给安顿单位;不需求一致安顿的,安顿补助费发放给被安顿人员个人或许征得被安顿人员赞同后用于付出被安顿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公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顿补助费运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抢险救灾等急需运用土地的,能够先行运用土地。其间,归于暂时用地的,灾后应当康复原状并交复原土地运用者运用,不再处理用地批阅手续;归于永久性建造用地的,建造单位应当在灾情完毕后6个月内请求补办建造用地批阅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造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求暂时占用犁地的,土地运用者应当自暂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康复栽培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运用的方法包含:
(一)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借;
(三)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许入股。
第三十条《土地处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则的新增建造用地的土地有偿运用
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造用地中应获得的均匀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监督查看
第三十一条土地处理监督查看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查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处理监督查看工作。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实行监督查看责任,除采纳《土地处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的方法外,还能够采纳下列方法:
(一)问询违法案子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查看单位或许个人不合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摄影、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中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许个人,中止处理有关土地批阅、挂号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查询期间不得变卖、搬运与案子有关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按照《土地处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或许直接给予行政处分决议的上级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作出。关于正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议、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能够直接作出;关于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议,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则,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主张,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法令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七条的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制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土地处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暂时运用的土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依法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前已建的不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依法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三十七条阻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分或许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按照《土地处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不合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按照《土地处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则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不合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按照《土地处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犁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按照《土地处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则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按照《土地处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不合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按照《土地处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则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不合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则,逾期不康复栽培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犁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背土地处理法令、法规规则,阻遏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法令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