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5:35
核心内容:
发作交通事端后,法院给交通闯祸者处分时都会依据必定的规范来量刑。但是一份好的辩解词或许给闯祸者减轻惩罚。下面由小编具体介绍。
【案子介绍】
吴律师辩解的一个交通闯祸罪案子法院宣判了,判处被告人五个月拘役,达到了预期的作用,当事人也满足。本案中因被告人在发作事端后只向110报警,然后脱离了现场,检察院原指控是“交通肇过后逃逸”。咱们知道一旦逃逸被承认,被告人所负的刑事责任就在另一个量刑起伏,依据量刑规范化辅导定见应在3~4年间科罪。后来辩解人与司法机关就被告人是否逃逸进行了争辩,终究司法机关也支撑了辩解人的定见,再加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活跃补偿了被害人的丢失,取得了被害人家族的体谅等景象,遂作出上述判定。
就案子现实部分,被告人不归于“交通肇过后逃逸”。
被告人的行为不契合法令有关“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规则
公诉机关《起诉书》以为被告人“肇过后逃逸”,辩解人以为被告的行为不归于“肇过后逃逸”。依据《刑法》第133条和《司法解释》第3条,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指的是“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想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尽管其在发作事端时车辆持续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但被告人在听到有人喊“撞死人了”后还及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并拿出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
辩解人以为,“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是行为人对损害行为及其损害成果所持的一种心思情绪。是在发作交通事端后成心破坏现场或逃离现场,使交通事端原因欠好查明、闯祸者无法显着找到等将阻止交管部门作出事端确定的行为,行为的意图便是不想承当法令责任。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能够证明其并没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思。试想被告人在黑夜中、周围没人的情况下发作事端后车辆已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假如被告人欲“躲避法令追查”,按理说此刻现已具有了逃离的条件,但被告人没有挑选逃离,而是挑选掉头回到现场。由此可知被告人其时的心思情绪并没有想躲避法令追查的意思。辩解人以为,闯祸者其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进行事端处理,同其时就逃离事端现场应该是两种天壤之别的行为,假如对这两种天壤之别的行为一起对待均确定为“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将导致逻辑的紊乱,也促进更多的人将存侥幸心思而爽性逃离现场使得司法资源的进一步糟蹋和或许因被害人无法得到补偿而呈现不和谐要素。
别的,被告人用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报警时清晰提到自己发作撞死人的交通事端,也应接警人员的发问将闯祸地址清晰告知了接警人员。再有,闯祸车辆是其自己的,其将自己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报案的手机悉数放在闯祸车辆上,由此可知闯祸者是能够被交管部门清晰承认的。被告人作为一个势单力薄的外地人,在事发地的村里发作撞死人的事端,又加上周围有人叫其要赶快跑,不然会被人打死。其时被告人因惧怕被人殴伤,出于维护本身和其时的惊骇心思而只身脱离现场是契合一般人心思特征的,法令不能过于牵强其作为。
最终,被告人在充溢惊骇和急于求助的心思状态下,再接再励地向其家人那赶,赶到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自己的罪过,这整个的进程是没有连续的。这也能够清晰证明,被告人交通肇过后并没有想躲避法令追查的意思。
综上,被告人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从始至终都没有欲躲避法令追查的片面心态。1、在发作事端后能逃跑而未逃跑,反倒掉回车头回到现场;2、用自己手机报警,报警时清晰阐明是发作了撞死人的交通事端;3、报警后将闯祸车辆、车辆行驶证、自己驾驶证、自己手机均放置现场,使得自己便是闯祸者的现实一望而知;4、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自己的罪过。客观上,被告人在进行了这些行为之后脱离现场对事端成因的确定和伤者的逝世均没有形成影响。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归于法令规则“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行为,而是归于一般的交通闯祸。
发作交通事端后,法院给交通闯祸者处分时都会依据必定的规范来量刑。但是一份好的辩解词或许给闯祸者减轻惩罚。下面由小编具体介绍。
【案子介绍】
吴律师辩解的一个交通闯祸罪案子法院宣判了,判处被告人五个月拘役,达到了预期的作用,当事人也满足。本案中因被告人在发作事端后只向110报警,然后脱离了现场,检察院原指控是“交通肇过后逃逸”。咱们知道一旦逃逸被承认,被告人所负的刑事责任就在另一个量刑起伏,依据量刑规范化辅导定见应在3~4年间科罪。后来辩解人与司法机关就被告人是否逃逸进行了争辩,终究司法机关也支撑了辩解人的定见,再加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活跃补偿了被害人的丢失,取得了被害人家族的体谅等景象,遂作出上述判定。
就案子现实部分,被告人不归于“交通肇过后逃逸”。
被告人的行为不契合法令有关“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规则
公诉机关《起诉书》以为被告人“肇过后逃逸”,辩解人以为被告的行为不归于“肇过后逃逸”。依据《刑法》第133条和《司法解释》第3条,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指的是“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想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尽管其在发作事端时车辆持续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但被告人在听到有人喊“撞死人了”后还及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并拿出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
辩解人以为,“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是行为人对损害行为及其损害成果所持的一种心思情绪。是在发作交通事端后成心破坏现场或逃离现场,使交通事端原因欠好查明、闯祸者无法显着找到等将阻止交管部门作出事端确定的行为,行为的意图便是不想承当法令责任。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能够证明其并没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思。试想被告人在黑夜中、周围没人的情况下发作事端后车辆已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假如被告人欲“躲避法令追查”,按理说此刻现已具有了逃离的条件,但被告人没有挑选逃离,而是挑选掉头回到现场。由此可知被告人其时的心思情绪并没有想躲避法令追查的意思。辩解人以为,闯祸者其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进行事端处理,同其时就逃离事端现场应该是两种天壤之别的行为,假如对这两种天壤之别的行为一起对待均确定为“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将导致逻辑的紊乱,也促进更多的人将存侥幸心思而爽性逃离现场使得司法资源的进一步糟蹋和或许因被害人无法得到补偿而呈现不和谐要素。
别的,被告人用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报警时清晰提到自己发作撞死人的交通事端,也应接警人员的发问将闯祸地址清晰告知了接警人员。再有,闯祸车辆是其自己的,其将自己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报案的手机悉数放在闯祸车辆上,由此可知闯祸者是能够被交管部门清晰承认的。被告人作为一个势单力薄的外地人,在事发地的村里发作撞死人的事端,又加上周围有人叫其要赶快跑,不然会被人打死。其时被告人因惧怕被人殴伤,出于维护本身和其时的惊骇心思而只身脱离现场是契合一般人心思特征的,法令不能过于牵强其作为。
最终,被告人在充溢惊骇和急于求助的心思状态下,再接再励地向其家人那赶,赶到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自己的罪过,这整个的进程是没有连续的。这也能够清晰证明,被告人交通肇过后并没有想躲避法令追查的意思。
综上,被告人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从始至终都没有欲躲避法令追查的片面心态。1、在发作事端后能逃跑而未逃跑,反倒掉回车头回到现场;2、用自己手机报警,报警时清晰阐明是发作了撞死人的交通事端;3、报警后将闯祸车辆、车辆行驶证、自己驾驶证、自己手机均放置现场,使得自己便是闯祸者的现实一望而知;4、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自己的罪过。客观上,被告人在进行了这些行为之后脱离现场对事端成因的确定和伤者的逝世均没有形成影响。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归于法令规则“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行为,而是归于一般的交通闯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