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有何条件和程序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4:00监督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侦办、申述作业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脱离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则,人民检察院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采纳监督居住的强制措施:(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不予拘捕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拘留的人,需求拘捕而依据尚不契合拘捕条件的;(4)应当拘捕,但患有严峻疾病的;(5)应当拘捕,但正在怀孕或许哺乳自己婴儿的;(6)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办拘押、检查申述期限内结案,需求持续侦办或许检查申述的;(7)持有用护照和其他有用出境证件,或许出境躲避侦办,但不需求拘捕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至五十六条的规则,结合检察作业实践,监督居住的详细程序如下:
榜首,检查案子,作出决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纳监督居住,应首要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契合监督居住七种景象之一,以及是否不宜取保候审。假如契合监督居住条件之一,即可考虑适用监督居住,并依法作出监督居住的决议,制造《监督居住决议书》,写明有关内容,签字、盖章,载明日期。监督居住由公安机关履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纳监督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负责人审阅,检察长决议。
第二,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决议。人民检察院作出监督居住决议后,应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宣读决议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并奉告犯罪嫌疑人应恪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1)未经履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脱离指定的居所;(2)未经履行机关赞同禁绝会晤别人;(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5)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履行前应填写《监督居住履行告诉书》。
第三,交给履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督居住履行告诉书》送达公安机关履行,并奉告公安机关在履行中,拟赞同犯罪嫌疑人脱离住处、居所或许会晤其别人员的,赞同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赞同。
第四,改变或吊销。假如案情发作变化,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吊销或改变监督居住。免除或吊销监督居住,应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负责人审阅,最后由检察长决议,然后制造免除监督居住决议书、告诉书,告诉履行的公安机关,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监督居住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免除监督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检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