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有哪些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4:59
【典当与质押】究竟典当和质押有何差异
典当和质押都是担保方法,他们的不同在于:
收效时刻不同
《担保法》第41条规则: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则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那么哪些产业在典当时,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呢?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
以林木典当的;
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当的;
除以上产业之外的其他产业典当时,当事人能够自愿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
动产质押的收效时刻,《担保法》第64条规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权力质押的收效时刻较为杂乱,分三种状况: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将权力凭据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权力完成方法有所不同
因为典当物与质押物受控状况不同,因而他们的担保债款完成方法也有所不同。典当权的债款完成法律规则:
以典当方法作为担保时,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典当人能够对其典当物超越债款数额部分再行典当,往往一个典当物上有多个债款人。
因而,对屡次典当的典当物,其债款人终究完成债款的清偿次序是:
1.典当合同以挂号收效的,依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
2.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典当物未挂号的,按合同收效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按债款份额清偿。特别注意的是:典当物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
《担保法》第55条规则:城市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物。需求拍卖该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物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子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质押债款的完成,法律规则为:
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或许出质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质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款额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典当和质押都是担保方法,他们的不同在于:
收效时刻不同
《担保法》第41条规则: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则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那么哪些产业在典当时,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呢?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
以林木典当的;
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当的;
除以上产业之外的其他产业典当时,当事人能够自愿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
动产质押的收效时刻,《担保法》第64条规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权力质押的收效时刻较为杂乱,分三种状况: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将权力凭据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权力完成方法有所不同
因为典当物与质押物受控状况不同,因而他们的担保债款完成方法也有所不同。典当权的债款完成法律规则:
以典当方法作为担保时,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典当人能够对其典当物超越债款数额部分再行典当,往往一个典当物上有多个债款人。
因而,对屡次典当的典当物,其债款人终究完成债款的清偿次序是:
1.典当合同以挂号收效的,依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
2.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典当物未挂号的,按合同收效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按债款份额清偿。特别注意的是:典当物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
《担保法》第55条规则:城市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物。需求拍卖该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物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子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质押债款的完成,法律规则为:
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或许出质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质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款额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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