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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2:36
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最利于劳作者的劳作合同。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作者约好劳作合同期限,除法令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开除劳作者。那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需求满意哪些条件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续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需求满意哪些条件
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劳作合同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详解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这儿所说的无确认停止时刻,是指劳作合同没有一个切当的停止时刻,劳作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认,但并不是没有停止时刻。只需没有呈现法令规则的条件或许两边约好的条件,两边当事人就要持续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一旦呈现了法令规则的景象,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也相同能够免除。
《劳作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则: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与《劳作法》比较,《劳作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规则由曾经的自愿续约演变成契合条件强制续约。在新的法令环境下,以往许多企业为躲避签定长时间劳作合同而采纳的用工长时间、合同短期的做法明显不能适应新法的规则。因而,企业有必要恪守法令规则,完善企业的用人机制,采纳有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和手法,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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