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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 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什么鉴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4:13
现在,关于人身危害伤残等级判定规范有:《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GB 18667-2002)、最高人民法院《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劳作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详细怎么,跟着听讼小编来看看。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 伤残等级判定适用什么判定规范
《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的适用范围为: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判定。《劳作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的适用范围为:员工在作业活动中因工挂彩和因作业病致残程度的判定。《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触及的人体危害残疾程度的判定,归于作业与作业病和路途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残疾程度的判定,不适用本规范。
从上述规范的适用范围来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残等级的判定适用《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规范;工伤的伤残等级判定适用《劳作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其他应适用《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
详细地,在雇佣联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伤残等级判定应当适用哪个判定规范呢?
首要,看《劳作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是否可以适用。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联系为狭义的雇佣联系,而不是劳作联系,并且工伤中伤残补助金与人身危害中伤残赔偿金的核算方法不同,不能既依照工伤的伤残判定规范确认伤残等级后,又依照人身危害赔偿的核算方法核算赔偿金,这明显对立的。依据《劳作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的适用范围,雇员在从事被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伤残等级判定不能适用该规范。
其次,看《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规范是否可以适用。尽管雇员在从事被雇佣活动中受伤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相同适用于人身危害赔偿规范。可是,《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规范的适用范围已清晰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残等级判定。因而,雇员在从事被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伤残等级判定也不能适用该规范。
因为上述两个判定规范均不能适用,因而只能适用《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且此种状况符合该规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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