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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自裁管辖及其与仲裁管辖权司法监督的程序竞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21:21
在判决程序中,假如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统辖权有贰言时,应由谁来决议判决统辖权?法院仍是判决庭?传统的观念以为,应由法院来供认。80年代后,自裁统辖学说逐步占主导地位。依据这一学说,判决庭有权对判决协议的效能及判决统辖权作出决议,可是,判决庭的这一权限,既不是排他性的,也不是结局的,有必要承受法院的司法监督。所以呈现了判决准则中的“并行操控”现象,即在一个统辖权贰言的处理过程中,一起存在判决和诉讼两种程序的并行。怎么和谐这两种程序首要体现为法院介入判决统辖权的程度和时刻挑选,但本质上是要处理判决的自裁统辖与判决统辖权司法监督的程序竞合问题。一、自裁统辖学说及在各国的实践自裁统辖学说(kompetenz—kompetenz,jurisdictionconcern-ingthejurisdiction)又称为“统辖权之统辖权”理论、判决统辖准则,是80年代后开展起来的关于判决统辖权的学说,它现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承受和采用,成为今世判决法的一项基本准则。[1]但各国对这一学说的接收程度并不同,首要体现在各国法院对自裁统辖的监督程度和介入时刻不尽相同。(一)判决庭享有彻底的自裁统辖权,其作出的统辖权决议是结局的,彻底排除了法院的监督。当事人不得另行向法院提出贰言,即便在判决判决的吊销或许供认和履行程序中。如德国在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修订之前,依据判例,若当事人在独立的判决条款中颁发判决庭这项权力,那么,判决庭作出的决议不仅对当事人,而且对法院均具有拘束力,被称之为“判决统辖的统辖权”。[2]判决庭彻底享有自裁统辖权,有利于判决的独立性的完成。国内亦有学者以为将判决统辖权的终究决议权授权给法院而不是判决组织,“有违于判决独立性的开展趋势”[3].可是,假如判决庭过错地作出有统辖权的决议,提出判决统辖权贰言的当事人若败诉,若再不答应当事人在判决的供认及履行阶段或吊销判决阶段向法院寻求司法救助,当事人的权力遭到危害之后就成了“没有救助的权力”,明显有违于“无救助便无权力”的法理。[4]因此,实践中已很少有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其发源地德国在1998年修法后也已扔掉了这种形式。(二)法院介入判决统辖权检查的时刻延迟到判决庭作出判决判决今后。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58条规则:“依据判决协议提交判决庭的争议若提交到法院,法院应回绝统辖”。换言之,“在法国,自裁统辖学说发挥着计时器的效果,它把法院介入判决程序的时刻一向推迟到判决作出之后。”[5]现在世界上对判决统辖权的司法监督有一种“时刻后移”的趋向,[6]法国等国家所采用的这种形式正是这一趋向的具体表现。尽管这种形式有利于加快判决程序的进行和削减法院介入判决的几率,可是,假如只是由于判决庭在判决判决统辖权问题上的一个过错而导致整个判决判决的效能得不到法院的供认,一个商事胶葛须经过两个程序所形成的时刻和金钱的糟蹋,恐怕有违当事人挑选判决的原意,也不利于判决准则自身的久远开展,孰优孰劣尚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时刻的查验。(三)按照联合国《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第16条第3款,假如判决庭对当事人的统辖权贰言不是在结局判决中而是在判决程序中专门作出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能够在收到判决庭判决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法院提出贰言。即判决统辖权的最终决议权仍在法院,而且法院能够经过介入判决程序和判决的吊销程序以及判决的供认和履行程序进行监督。但在法院进行判决统辖权的检查期间,判决庭仍可持续判决程序,因此能保证判决的效率性。如1998年修法后的德国,以及加拿大、苏格兰等国,就彻底采用了演示法的规则。[7]联合国演示法实际上是各大法系判决法观念比武时退让的产品,它供给的只是是一个较低规范的、相对合理的、能为世界社会承受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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