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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离婚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3:48

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被告热心搓麻将且今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1999年8月12日下午,自己在单位被220V电流击中,昏倒至今。现两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其1991年1月18日成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英杰。自1993年起,被告热心搓麻将后,两边常常发作对立。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后该院对原告确诊定论为植物人状况。现原告仍住院治疗。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申述。
本案中,本院托付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原告的精神状况进行判定及行为能力鉴定。2000年5月24日,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书面判定定论,被判定人许某在本案中应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原告许某之妻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之母滑某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0年5月25日向被告布告送达民事申述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在布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
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以为:被告热心搓麻将且今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现经本院布告查找又确无下落。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处于植物人状况时,被告仍未呈现,底子未尽妻子责任,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对原、被告所生之子育婴权问题未提出建议,考虑到原告现在系无行为能力人,故本院对子女育婴权问题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清晰表明在被告没有呈现时不予切割,日后另行建议,可予允许。允许原告被告离婚。
分析
1、本案是一同首例植物人离婚案。
该案归于新类型的民事案件,史无前例;诉讼主体具有必定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方当事人系植物人,另一方又下落不明;法律界对该案怎么处理意见纷歧。因为以上状况,故对该案的处理应当从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动身,依照《婚姻法》关于处理离婚问题的规则,稳重而托付地处理好本案。
2、原告要求与妻子离婚的诉讼可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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