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抢夺既遂还是抢夺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2:55
[案情]
2007年10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储蓄所取钱后,发现被害人陈某正在该营业厅处理汇款事务,陈某先将预备汇出的人民币一万元用塑料袋包好,放在自己的上衣口袋里,然后伏在柜台上填写汇款单。被告人廖某见状顿生恶意,趁陈某不备,忽然上前伸手从陈某口袋里扯出包钱的塑料袋后向营业厅外面窜逃,当逃至门口时,有七千八百元坠落在地,廖某拿着剩余的二千二百元逃离至储蓄所一百多米的街上时被追逐的大众捕获,赃物悉数被追回归还了被害人。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廖某的行为构成争夺罪没有争议,但就廖某是构成争夺既遂仍是争夺未遂产生了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廖某的行为构成争夺既遂。因为廖某在储蓄所争夺到被害人陈某的装钱塑料袋后,其争夺行为即已完结,并且廖某已携赃逃离了作案现场,可见其现已实践操控了所攫取的资产。只是在逃出商场后,被追逐大众捕获,故其行为已构成争夺既遂。
第二种定见以为,廖某的争夺行为其间的二千二百元系既遂,而坠落地上的七千八百元则归于未遂。
第三种定见以为,廖某的行为构成争夺未遂。因为廖某尽管时刻短的占有了其所攫取的资产,但因为其毅力以外的原因,其并未实践的占有该资产,也即并未实践操控该资产,因而其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并未完结,故其行为应认定为争夺未遂。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
区别争夺罪既遂未遂的规范,应当遵循违法构成要件说。区别违法既遂未遂的违法构成要件说,便是以争夺罪违法构成要件完备与否,作为争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争夺罪违法构成要件完备的客观标志,便是公开攫取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攫取的公私资产的违法成果。因而,非法占有资产的违法成果是否发作,是争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那么,什么是发作了非法占有资产的违法成果,是以所有人或保管人脱离了对资产的操控为规范,仍是以行为人对资产取得了实践操控为规范呢?笔者以为,“非法占有”这一违法成果的发作,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取得对资产的实践操控,而不能是其他意义。这儿的“实践操控”,并非指资产必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可以分配该项资产。这种实践操控并无时刻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践上现已利用了该资产。以操控说为规范,也是争夺罪自身的特色所决议的。争夺罪的行为表现为公开攫取。这说明,它包含两个方面,“夺”和“取”。“夺”是从所有人、保管人身上直接抢,或当着所有人、保管人的面拿走其所有或保管的资产;“取”即为实践操控资产。本案中,被告人廖某现已完结了争夺中“夺”的一面,然后逃离现场想完结“取”的一面,可是因为毅力之外的原因,被追逐的人捕获,尽管时刻短占有了所攫取的资产,但仍未实践操控该资产,非法占有的意图还没有到达,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争夺未遂。
作者:石城法院 姚军
2007年10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储蓄所取钱后,发现被害人陈某正在该营业厅处理汇款事务,陈某先将预备汇出的人民币一万元用塑料袋包好,放在自己的上衣口袋里,然后伏在柜台上填写汇款单。被告人廖某见状顿生恶意,趁陈某不备,忽然上前伸手从陈某口袋里扯出包钱的塑料袋后向营业厅外面窜逃,当逃至门口时,有七千八百元坠落在地,廖某拿着剩余的二千二百元逃离至储蓄所一百多米的街上时被追逐的大众捕获,赃物悉数被追回归还了被害人。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廖某的行为构成争夺罪没有争议,但就廖某是构成争夺既遂仍是争夺未遂产生了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廖某的行为构成争夺既遂。因为廖某在储蓄所争夺到被害人陈某的装钱塑料袋后,其争夺行为即已完结,并且廖某已携赃逃离了作案现场,可见其现已实践操控了所攫取的资产。只是在逃出商场后,被追逐大众捕获,故其行为已构成争夺既遂。
第二种定见以为,廖某的争夺行为其间的二千二百元系既遂,而坠落地上的七千八百元则归于未遂。
第三种定见以为,廖某的行为构成争夺未遂。因为廖某尽管时刻短的占有了其所攫取的资产,但因为其毅力以外的原因,其并未实践的占有该资产,也即并未实践操控该资产,因而其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并未完结,故其行为应认定为争夺未遂。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
区别争夺罪既遂未遂的规范,应当遵循违法构成要件说。区别违法既遂未遂的违法构成要件说,便是以争夺罪违法构成要件完备与否,作为争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争夺罪违法构成要件完备的客观标志,便是公开攫取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攫取的公私资产的违法成果。因而,非法占有资产的违法成果是否发作,是争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那么,什么是发作了非法占有资产的违法成果,是以所有人或保管人脱离了对资产的操控为规范,仍是以行为人对资产取得了实践操控为规范呢?笔者以为,“非法占有”这一违法成果的发作,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取得对资产的实践操控,而不能是其他意义。这儿的“实践操控”,并非指资产必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可以分配该项资产。这种实践操控并无时刻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践上现已利用了该资产。以操控说为规范,也是争夺罪自身的特色所决议的。争夺罪的行为表现为公开攫取。这说明,它包含两个方面,“夺”和“取”。“夺”是从所有人、保管人身上直接抢,或当着所有人、保管人的面拿走其所有或保管的资产;“取”即为实践操控资产。本案中,被告人廖某现已完结了争夺中“夺”的一面,然后逃离现场想完结“取”的一面,可是因为毅力之外的原因,被追逐的人捕获,尽管时刻短占有了所攫取的资产,但仍未实践操控该资产,非法占有的意图还没有到达,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争夺未遂。
作者:石城法院 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