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9:13一、序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据是“无言的裁判者”,不管公诉方、辩护人仍是法官,都有必要以依据为根底提出自己的建议、证明自己的观念,并经过依据辩驳对方,或许经过依据来查清现实,以科罪量刑。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实践便是依据的发现、搜集、检查、判别和运用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则:“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全部现实,都是依据。” 在成文法的明示下,我国干流刑事诉讼法理论均选用这一界说,如:“依据: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全部现实,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子进程中查询搜集的、与案子有关、能够协助查清案子本相的全部客观现实和资料”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依据是指以法律规则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子现实状况的全部现实” ②;“刑事诉讼依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搜集、确认与案子或许其他待证现实有联络的全部客观现实”③。
特征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第1235页的释义是:能够作为事物特色的征象、标志等。从事物的外延上分析其特征,可见事物外在特色;从事物的内涵动身,则可见其内涵特征,或称基本特征、一般特征,即一事物差异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则性。依据也分内涵特征和外在特征。依据的外在特征首要表现为依据的诉讼性、程序性、法律性、规范性等。本文首要分析依据的基本特征。
依据的基本特征,是指依据之所以差异于其他刑事诉讼概念的首要特色,也是依据差异于其他非依据事物的标志。一般以为,我国依据的三个资历要件便是依据基本特征的反映。刑事诉讼的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短少其间任何一个特征,一事物都不能称为依据。
二、本论
1、依据的客观性。
依据的客观性是指依据所反映的内容有必要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或许说,依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依据有必要具有客观性,这是依据最重要的特点,缺少这个特点,依据便不成其为依据。依据的客观性具有这样的几层含义:
⑴. 依据所反映的内容有必要是真实发作过的现实,或许将来必定要发作的现实
比方证人所供给的证词,该证词的内容有必要是真的,而不是假的,有必要是契合客观存在的现实的,而不是随便臆造或伪造出来的所谓现实。依据的这个特性是外在于人们的片面毅力的,是不依人们的毅力为搬运的。它标明依据现实处在客观天然的范畴,而不处在片面精力的范畴。
依据的客观性指的是依据的内容有必要是客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