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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留下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1:34

新《审计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新法”)带来了满足的亮点与亮点,新法令扩展了审计规模,增加了审计手法,这天然可以强化审计力度,可是另一方面,权利过大往往就意味着留下了寻租空间。比方,谁来监督审计署?法令尽管供给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机制,但却短少常态化的监督部分。
据知情人士泄漏:“现在审计署的人员配备也不过1800多人,即便加上各当地政府的人,面临很多的各级国有企业,也会‘寡不敌众’,人员显着缺乏。一起因为当地审计机关的人员业务水平、觉悟程度良莠不齐,对这些人员的监督问题也将逐步浮出水面。假如没有一套根本性的机制,单纯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很难打破既有的潜规则,终究审计的方针有或许会沦为寻租的手法。”
在多方采访查询中,咱们发现有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首先是在对“实践上具有操控权”的确定上。
新法第二十条规则,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位置或许主导位置的下列企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本钱占企业本钱总额50%以上的企业;(二)国有本钱占企业本钱总额的份额缺乏50%,可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具有操控权的企业。
一位地产企业负责人就这样质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是企业的要害命脉,但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及管理都操控在国家的相关部分手里,那么,这是不是操控权?”
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杂乱的法令难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就介绍,依据司法实践,假如某部法令或行政法规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解说,而其他相关法令或行政法规对相同的问题有解说的,完全可以彼此参照征引。假使新法在立法时加上一句解说,或许相对而言就比较完善了,例如:“本法令所指的控股位置和国有股份额,参照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则履行。”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等做出了具体的解说。
其次,关于运用财政性资金的违法活动,究竟是由审计机关统辖,仍是由财政部分统辖?
谷辽海律师表达过这样的担忧,新法在统辖方面的罗列内容,均归于《WTO政府收购协议》各成员政府收购准则的统辖规模,但却别离归于我国《投标投标法》和《政府收购法》的标准内容。这样一来,所呈现的问题是,在法令的位界方面,新法能否与前述大法、两部上位法等量齐观呢?“举个比方来说,我国《政府收购法》所统辖的货品、工程和服务,运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假如呈现违法活动的嫌疑,比方:格力政府收购案子,格力公司向审计机关告发的话,是否可以取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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