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8:40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方法》内容有什么?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方法》
一、逐渐树立、完善一致规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准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子的重要保证。对案子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需求评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方法的规则托付评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分要依照本方法估定价格。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触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价格部分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一起搞好这项作业。
三、各级政府价格部分要依照本方法的规则,树立健全安排安排和相应的规章准则,仔细实施自己的责任,切实做好作业。
四、在国家拟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收费方法发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分可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并商有关部分拟定本地区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收费暂行方法。五、对在本方法履行中呈现的问题,请及时陈述。
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方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则,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统辖的刑事案子,关于价格不明或许价格难以确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求评价的,应当托付指定的评价安排评价。案子移交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
第三条公安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子,对评价定论有贰言的,应当由提出贰言的机关自行托付评价安排从头评价。
第四条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的宝贵文物,宝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科罪量刑规范的,不需求评价。
第五条国务院及当地人民政府价格部分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的主管部分,其建立的价格业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安排,其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
第六条价格业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承认,能够作为处理案子的根据。
第二章托付程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本方法第二条所列景象时,应当托付同级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进行评价。第八条托付机关在托付评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托付书》。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托付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商标、标准、品种、数量、来历,以及置办、出产、运用时刻;
(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运用、损坏程度的记载,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相片;
(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刻、地址;
(五)其他需求阐明的状况。 托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托付书》有必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价格业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托付书》时,应当仔细审阅托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托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届时,应当当即与托付机关洽谈。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价格业务地点承受托付后,应当依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托付书》载明的状况对什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当即与托付机关一起承认。 价格业务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托付机关赞同并严厉处理交代手续。
第十一条价格业务所评价的确需求时,能够提请托付机关帮忙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材料。能够向与托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讨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价格业务所应当在承受评价托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还有约好的,在约好期限内作出。
第十三条价格业务所处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价作业人员一起承办,出具的评价判定定论,有必要通过内部审议。 价格业务所评价人员,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逃避:
(一)与评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联系或与该评价事项有利害联系的;
(二)与评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平评价的。
第十四条价格业务地点完结评价后,应当向托付机关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价规模和内容;
(二)评价根据;
(三)评价方法和进程要述;
(四)评价定论;
(五)其他需求阐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评价作业人员签名。 价格业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有必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托付机关对价格业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有贰言的,能够向原评价安排要求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也能够直接托付上级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复核或许从头评价。
第十六条承受托付的价格业务所以为必要时,在征得托付机关赞同后,能够将托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进行评价,并将有关状况书面通知原托付评价机关。
第十七条国家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业务所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的终究复核裁决安排。
第四章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价格业务所有必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令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定的有关司法解说和各项价格法规,客观公平、精确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
第十九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的基准日除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还有规则外,应当由托付机关根据案子实际状况确认。
第二十条价格业务所对托付评价的文物、邮票、字画、宝贵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别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分作出技能、质量判定后,根据其供给的有关根据,作出评价定论。
第五章安排处理
第二十一条依照国家有关价格作业的处理规则,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实施一致领导、分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解说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的基本原则。
(二)确认区分国家和当地价格部分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中的主要责任。
(三)担任处理、辅导、监督、查看全国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
(四)其建立的价格业务所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托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和谐或许处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业务;处理疑问、重大案子触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分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对评价作业拟定的各项方针、方针和基本原则,会同同级司法机关拟定本地区有关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的具体规则。
(二)其建立的价格业务所处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托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本地区内跨地(市)县,有适当难度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及复核作业;帮忙上级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第二十四条地(市)县(市、区)价格部分的责任:
(一)贯彻履行评价作业的有关规则,帮忙上级价格部分做好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承受上级价格部分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的处理、辅导、监督、查看。
(二)其建立的价格业务所处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托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帮忙上级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
第六章法令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评价人员虚伪判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走漏涉案隐秘。凡违反规则,形成评价失实,或许对处理案子形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价格业务所和判定人对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的内容别离承当相应法令责任。
第二十七条价格业务所及其作业人员对评价作业中触及的有关材料和状况担任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其他涉案物品的评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请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评价,能够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二十九条价格业务地点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时,能够向托付评价机关收取合理的评价判定费。评价判定收费方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并商有关部分另行拟定。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方法》
一、逐渐树立、完善一致规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准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子的重要保证。对案子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需求评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方法的规则托付评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分要依照本方法估定价格。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触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价格部分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一起搞好这项作业。
三、各级政府价格部分要依照本方法的规则,树立健全安排安排和相应的规章准则,仔细实施自己的责任,切实做好作业。
四、在国家拟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收费方法发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分可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并商有关部分拟定本地区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收费暂行方法。五、对在本方法履行中呈现的问题,请及时陈述。
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方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则,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统辖的刑事案子,关于价格不明或许价格难以确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求评价的,应当托付指定的评价安排评价。案子移交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
第三条公安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子,对评价定论有贰言的,应当由提出贰言的机关自行托付评价安排从头评价。
第四条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的宝贵文物,宝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科罪量刑规范的,不需求评价。
第五条国务院及当地人民政府价格部分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的主管部分,其建立的价格业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安排,其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
第六条价格业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承认,能够作为处理案子的根据。
第二章托付程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本方法第二条所列景象时,应当托付同级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进行评价。第八条托付机关在托付评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托付书》。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托付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商标、标准、品种、数量、来历,以及置办、出产、运用时刻;
(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运用、损坏程度的记载,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相片;
(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刻、地址;
(五)其他需求阐明的状况。 托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托付书》有必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价格业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托付书》时,应当仔细审阅托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托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届时,应当当即与托付机关洽谈。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价格业务地点承受托付后,应当依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托付书》载明的状况对什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当即与托付机关一起承认。 价格业务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托付机关赞同并严厉处理交代手续。
第十一条价格业务所评价的确需求时,能够提请托付机关帮忙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材料。能够向与托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讨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价格业务所应当在承受评价托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还有约好的,在约好期限内作出。
第十三条价格业务所处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价作业人员一起承办,出具的评价判定定论,有必要通过内部审议。 价格业务所评价人员,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逃避:
(一)与评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联系或与该评价事项有利害联系的;
(二)与评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平评价的。
第十四条价格业务地点完结评价后,应当向托付机关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价规模和内容;
(二)评价根据;
(三)评价方法和进程要述;
(四)评价定论;
(五)其他需求阐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评价作业人员签名。 价格业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有必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托付机关对价格业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有贰言的,能够向原评价安排要求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也能够直接托付上级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复核或许从头评价。
第十六条承受托付的价格业务所以为必要时,在征得托付机关赞同后,能够将托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进行评价,并将有关状况书面通知原托付评价机关。
第十七条国家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业务所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的终究复核裁决安排。
第四章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价格业务所有必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令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定的有关司法解说和各项价格法规,客观公平、精确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
第十九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的基准日除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还有规则外,应当由托付机关根据案子实际状况确认。
第二十条价格业务所对托付评价的文物、邮票、字画、宝贵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别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分作出技能、质量判定后,根据其供给的有关根据,作出评价定论。
第五章安排处理
第二十一条依照国家有关价格作业的处理规则,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实施一致领导、分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解说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的基本原则。
(二)确认区分国家和当地价格部分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中的主要责任。
(三)担任处理、辅导、监督、查看全国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
(四)其建立的价格业务所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托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和谐或许处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业务;处理疑问、重大案子触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分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对评价作业拟定的各项方针、方针和基本原则,会同同级司法机关拟定本地区有关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的具体规则。
(二)其建立的价格业务所处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托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本地区内跨地(市)县,有适当难度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及复核作业;帮忙上级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第二十四条地(市)县(市、区)价格部分的责任:
(一)贯彻履行评价作业的有关规则,帮忙上级价格部分做好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承受上级价格部分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的处理、辅导、监督、查看。
(二)其建立的价格业务所处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托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帮忙上级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作业。
第六章法令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评价人员虚伪判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走漏涉案隐秘。凡违反规则,形成评价失实,或许对处理案子形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价格业务所和判定人对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判定定论书》的内容别离承当相应法令责任。
第二十七条价格业务所及其作业人员对评价作业中触及的有关材料和状况担任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其他涉案物品的评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请价格部分建立的价格业务所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评价,能够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二十九条价格业务地点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时,能够向托付评价机关收取合理的评价判定费。评价判定收费方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并商有关部分另行拟定。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