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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4:0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日
为依法惩治损害食物安全违法,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对处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峻超出规范定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归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许查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归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制止出产、出售的;
(四)婴幼儿食物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峻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
(五)其他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严峻食源性疾病的景象。
第二条 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
(一)形成轻伤以上损害的;
(二)形成轻度残疾或许中度残疾的;
(三)形成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许严峻功能障碍的;
(四)形成十人以上严峻食物中毒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的景象。
第三条 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
(一)出产、出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数量较大或许出产、出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归于婴幼儿食物的;
(四)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损害食物安全违法违法活动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刑事处分的;
(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第四条 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结果特别严峻”:
(一)致人逝世或许重度残疾的;
(二)形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三)形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形成三十人以上严峻食物中毒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峻的结果。
第五条 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
第六条 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
(一)出产、出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物的数量较大或许出产、出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归于婴幼儿食物的;
(四)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损害食物安全违法违法活动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刑事处分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毒害性强或许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第七条 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出产、出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许具有本解说第四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致人逝世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八条 在食物加工、出售、运送、储存等过程中,违背食物安全规范,超定量或许超范围乱用食物增加剂,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科罪处分。
在食用农产品栽培、饲养、出售、运送、储存等过程中,违背食物安全规范,超定量或许超范围乱用增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九条 在食物加工、出售、运送、储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或许运用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加工食物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处分。
在食用农产品栽培、饲养、出售、运送、储存等过程中,运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许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在保健食物或许其他食物中不合法增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条 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增加剂,用于食物的包装资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许用于食物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等,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科罪处分。
第十一条 以供给给别人出产、出售食物为意图,违背国家规则,出产、出售国家制止用于食物出产、出售的非食物质料,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不合法经营罪科罪处分。
违背国家规则,出产、出售国家制止出产、出售、运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增加剂,或许饲料质料、饲料增加剂质料,情节严峻的,按照前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施行前两款行为,一起又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二条 违背国家规则,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出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不合法经营罪科罪处分。
施行前款行为,一起又构成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三条 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契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以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或许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处分。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无证据证明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不构成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可是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该其他违法科罪处分。
第十四条 明知别人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或许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的共犯论处:
(一)供给资金、借款、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的;
(二)供给出产、经营场所或许运送、储存、保管、邮递、网络出售途径等便当条件的;
(三)供给出产技术或许食物质料、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的;
(四)供给广告等宣扬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背国家规则,运用广告对保健食物或许其他食物作虚伪宣扬,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则以虚伪广告罪科罪处分。
第十六条 负有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导致发作严峻食物安全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结果,一起构成食物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罪等其他渎职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负有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不构成食物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则的其他渎职违法的,按照该其他违法科罪处分。
负有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共谋,运用其职务行为协助别人施行损害食物安全违法行为,一起构成渎职违法和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共犯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七条 犯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出产、出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施行本解说规则之违法的违法分子,应当按照刑法规则的条件严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依据违法事实、情节和悔罪体现,关于契合刑法规则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违法分子,能够适用缓刑,可是应当一起宣告制止令,制止其在缓刑检测期限内从事食物出产、出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违法的,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科罪量刑规范处分。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确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
(一)法令、法规制止在食物出产经营活动中增加、运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物中或许违法增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物中或许不合法增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布告制止运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物质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能够依据查验陈述并结合专家定见等相关资料进行确定。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告诉有关专家出庭作出阐明。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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