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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作担保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9:40
担保是指法令为保证特定的债款人完成债款,以债款人或第三人的信誉或许特定产业来催促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准则。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款担保、债的担保、债款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在丰厚,外延极广。它是一种许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束缚。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届时不实行许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实行许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要书面担保才具有真实含义的法令效力。所以说,做担保人是有必定危险的,那么为别人作担保时应该留意哪些事项呢?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具体介绍。
一、不要情面担保
在缔结担保合一起,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少应有的资信查询,盲目签定担保合同。
二、不要行政命令担保
这种担保违反自愿准则,在是否建立担保、选用何种方法担保、担保多大规模的债款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头干涉的情况下设定的,简单产生纠纷。
三、不要贿赂担保
这种担保往往经过贿赂金钱或礼物来到达建立担保合同的意图,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咱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借款安排方面的作业我现已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溜之大吉,该局因而遭受丢失,该领导也遭到查办。
四、不要无知担保
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历不做检查,对担保规模、职责期限、职责方法也没清晰约好,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横竖自己借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罢了”,比及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五、不要无效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才有资历做担保人,国家机关、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假如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历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缔结担保合一起应多加留意。
以上是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介绍的为别人担保时应该留意的事项,期望可以对咱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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