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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6:24
遗言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言人设立遗言行为实在、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言为公证遗言。
【详细案情】
张某生前是霍邱县一家医院的清洁工,1990年其在医院做清洁时收养了一名弃婴———小玲,并将小玲的户口登记在自己名下。1994年年末张某认识了大兵的母亲孙某,因为大兵的父亲已过世,母子二人遂于张某一起生活,张某和孙某未处理结婚登记,孙某和大兵的户口也一向未迁至张某地点的村。1997年,张某地点的乡民组分配安顿房,张某与其母亲及养女小玲三口人参加分配,分得一间门面房(底上共三层)。张某的母亲过世后,张某与孙某于2001年一起立遗言并公证:门面房产权归大兵全权一切,任何人不得干与和羁绊,不然应负法律责任。该遗言无代书人和遗言执行人签名或盖章,系一位公证员单独处理,无其他公证员或工作人员现场见证。2012年张某突发脑溢血逝世。张某逝世后,小玲建议其对该门面房权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以为,张某收养小玲的现实发作于我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构成现实收养联系,小玲与张某构成养父女联系,小玲对该门面房享有法定承继权。张某与孙某在1994年年末一起生活,未处理结婚登记,二人不是合法的夫妻联系,大兵与张某之间不能构成继父子联系,对房产不享有法定承继权。张、孙二人立的公证遗言的方法和内容均有严重瑕疵,遗言无效,对张某的遗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法院最终判定该门面房归原告小玲一切。
【法官释法】
我国《承继法》规则,公民立遗言的方法主要有: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其间公平遗言法律效力最强,因而其有用条件也最为严厉:一是立遗言人须亲自到公证机关请求,并出具身份证明、产业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二是公证机关要检查立遗言人是否有彻底的行为能力,遗言的内容是否合法,遗言人对遗言处置的产业是否享有处置权,遗言人的意思表明是否实在等。三是遗言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一起处理,由其间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处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言和笔录上签名。
本案中两边争议的门面房系张某、小玲和张某之母三人共有,张某立遗言时养女小玲尚年幼,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所立遗言既掠夺了她的承继权,又处置了她的产业,故遗言内容不合法。公证机关检查时存在严重瑕疵,张某无书写能力,遗言无代书人签名,且其时只要一名公证人员单独处理公平,无见证人现场见证,该遗言公证程序不合法。综上,该公证遗言无论是方法仍是内容均有严重瑕疵,因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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