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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20:36
保监产险〔2006〕1212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产险公司,我国稳妥行业协会:
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以下简称“交强险”)准则的顺畅施行,现就加强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各运营交强险事务的稳妥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单证和标志办理的告诉》(保监发〔2006〕60号,以下简称保监发60号文件)的规则,在签发2008年度到期的交强险保单时,向投保人核发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包含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
二、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印刷的尺度规范、防伪规范、纸张规范、油墨及印刷质量规范等各项技能要求坚持不变,仍依照保监发60号文件规则履行。
三、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除正面文字“年份”变更为“2008”字样外,标志色彩和其他字样坚持不变。其间: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对比《彩通配方攻略》第285C号印刷,反面彩虹印刷两边蓝色部分对比《彩通配方攻略》第283C号印刷,中心粉红色部分对比《彩通配方攻略》第204C号印刷;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底纹色应对比《彩通配方攻略》第284C号印刷(详细款式见附件)。
四、各稳妥公司要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办理,催促印刷企业在印刷交强险标志和单证时严厉依照规范印刷,保证色彩、尺度等各项技能要求没有误差。
五、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和谐,及时将有关文件转送给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附 件:1、2008年度内置型交强险标志款式
2、2008年度便携型交强险标志款式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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