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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再审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6:38

刑事申述再审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正义的抵触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2008.7.14
申述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力,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当事人或许其他有权提起申述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或许人民检察院请求,经审查契合法定条件的,由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子进行从头审理,以遵循有错必纠的准则,保护法令和人民法院裁判的威望。因此,申述主体的申述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来历之一。
在刑事案子中,申述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则的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向人民法院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申述不能必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在契合法定条件下才干引起审判监督,由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或许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所以申述请求不能中止判定、裁决的履行。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则的四种景象有:有新的依据证明原判定裁决确定的现实有过错的;据以科罪量刑的证明不确实、不充分或许证明案子现实的首要依据之间存在对立的;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的时分,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纵观这四项条件,均为实体方面的要件,连续了我国司法传统上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气。四种景象都从实体方面正确确定犯罪现实,正确审理裁判为起点,反而,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不能成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相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对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景象,或许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中现已将必定程度上的违背法定程序作为当事人请求再审的请求理由之一,刑事审判中彻底排除了程序违法时当事人的申述权力。
完好意义上的正义包含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相得益彰,不行有所偏废。“正义不只需完成,并且要以看得见的方法完成”,实体优先仍是程序优先,学者们争得面红耳赤也没得出个所以然来。从法社会学的视点看,不同的社会布景,不同的社会心理,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必定要阅历一个从简略的重实体轻程序向完好的实体与程序正义偏重转化进程。
刑事诉讼程序有自己独立的价值,我国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以为程序仅仅完成实体公平的东西,只需可以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成果,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不重要,反而,即便严格遵守程序,要是成果不甚公平,程序就毫无意义,这实际上是疏忽了诉讼程序自身固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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