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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贷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23:51

已使用银行借款购买住宅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请求借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方针履行。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我国人民银行、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9月27日一起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方针进行了调整。有关负责人就此次方针调整答复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就怎么界定《告诉》中的“首套自住宅”和“第二套(含)以上住宅”这一问题,有关负责人解说称,《告诉》中的“首套自住宅”是指借款人第一次使用借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子。“第二套(含)以上住宅”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
有关负责人说,《告诉》要求商业银行在承受个人住宅借款请求后,应及时经过我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对借款人信誉情况予以查询,借款请求同意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保证对“首套自住宅”和“第二套(含)以上住宅”的确定。借款人也应按诚笃守信原则在借款合同中照实填写所借金钱用于购买第几套住宅的相关信息。
为实在防备金融风险,《告诉》对已使用借款购买住宅、又请求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宅的借款人,提出了较为严厉的约束办法,明确要求借款最低首付款份额不得低于40%,借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层次基准利率的1.1倍;一起要求商业银行随套数添加而大幅度进步借款最低首付款份额和利率。一起,为保证借款人的还款才能,防备信贷风险,《告诉》着重借款人归还住宅借款的月开销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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