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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20:00

合同法第三章会集规矩了合同的效能问题,大致规矩了四种合同效能类型,一是有用合同;二是肯定无效的合同;三是效能待定合同;四是可吊销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又增加了一种没有彻底收效的合同。别的还存在一种在最高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中及审判实践中实际上承认的类型,即相对特定当事人无效的合同。这样就存在着六种合同效能类型。
一、关于肯定无效合同的确定。
它是一种从开端即无效,任何时候、任何地址、对任何人都无效的一种合同效能类型。跟着商场经济制度的开展,对商场经济规矩认知的加深,以及对促进买卖准则含义的了解,在立法(包含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那些在曩昔常被确定为无效的合同,现在大多被认为是有用的了,法官对无效合同的承认越来越稳重,此类合同越来越少。
不论是法官仍是律师当在处理合同胶葛案时,他们考虑和要处理的首要问题便是合同的效能问题,即发作争议的合同是有用的仍是无效的,不同的答案直接影响对胶葛的处理结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四十条、五十三条、三百二十九条确立了确定合同行为肯定无效的法令规矩。其间具有中心位置的是五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
该条规矩了五种肯定无效的合同行为,如进一步整理,这五种行为可概括成两种类型。
一是与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内容有关的,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矩的肯定无效的合同。第三项规矩“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中的“法”实际上便是第五项规矩中所指的那个“法”,因而可归为一类。
二是与五十二条榜首、二、四项内容有关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肯定无效的合同。
下面分别对这两种类型肯定无效合同行为的确定作剖析。
(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矩的肯定无效合同的确定。
就层级而言,这儿的法令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令;这儿的行政法规指的是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不包含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因而只有当违背了法令和行政法规时才有或许导致合同肯定无效。假如仅违背了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不或许致合同肯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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